我2008年4月18号入职.
2013年4月18号与公司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是从2013年4月18号到2016年6月30号.试用期3个月.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深圳".工作内容是“副经理".合同上没有说明工资是多少.
到试用期的最后一天2013年7月17号.公司认为我不胜任.免去了我的副经理职务.
公司计划2014年2月从深圳搬迁到惠州.因此我向公司表示不愿意随公司搬迁过去.其实在续签劳动合同前.我从2012年2月份就开始任副经理了.只是今年续签劳务合同才有的试用期三个月.
我从2013年1月份起.工资就是基本工资4500+岗位绩效3300+岗位补贴1000元=8800元.这个工资结构是在试用期与公司签定的一个工资结构卡.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
因我不愿随公司搬迁.现在人力资源部通知我.从8月份开始我的工资就只发基本工资4500元了.
公司现在这种减少工资又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合法?
我希望马上与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并得到5个月的工资的补偿,我应怎么做?拿到什么证据和资料?请提供具体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
----------------------------------------问题补充:--------------------------------------------------
非常明显的公司是因为明年二月就要搬迁了,所以在今年五月份统一给全部员工签了一个工资结构卡的,把原来的固定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的。我们以前都是一个固定工资的。
有没有哪位可以告诉我,在今年4月26号,人力资源部有弄一个工资卡,给我们全部员工签过,将原来的定工资8800 拆分成了基本工资+绩效+岗位补贴,现在人力资源部说都免去我副经理职务了,就不用发原来岗位的绩效和岗位补贴了,这个是不是合理的?
发布者:WL5281 2013-08-0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