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汽六村是江淮厂员工的集资建房,购房协议规定“参与集资建房的员工在江淮公司工作必须满15年,如未满15年,中途不论以何种原因离开江淮厂,原则上要求退房,按当时集资款的2%收取年折旧率,如果不退房,按照当期价格购买该房”。同时,公司规定,每户享有80平米的集资房价格,超出部分按照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补差价。
2012年公司公布,公司公布江汽六村房子补差价政策。按照规定,每户享有80平米的公司集资建房价格,按当时集资建房时的价格,超出部分按照物价局规定价格2500元/平米左右的价格补差价。同时规定,如果员工未到合同期限而辞职的,如不退房,将以5200元/平米左右的价格购买所住整套房屋,将不享受任何公司福利。
现在我即将辞职,公司给的唯一方案是:处理集资房需要交纳30余万元的房款,而且还不能立刻拿到房产证,否则不给开辞职证明。现在处理的方式没有正式的条文,我认为这是欺负弱势群体。
我自己觉得这样有失公平,我假设了几个方案看看哪个比较合理,请各位律师帮忙,如果可能,我还想打这个官司:
方案1:
我按照现在工作9年,房价是否可以按照5200*0.6(1-9年/15年=0.4)的方式补差价,然后补齐房款,交房产证。
方案2:
房价按照10年初的价格进行补偿,交房产证;
方案3:公司允许内部转让。
例如:合同里“如果不退房,按照当期价格购买该房”这个当期概念很模糊,我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购房时的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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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是否可以按照(差价*9/15)方式补差价,然后补齐房款,交房产证。
发布者:木木朵朵 2014-03-0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