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明廷建 2014-03-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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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医务室实行关停,
注:医务室现有:医师-田治国(负责人)护师-潘笃(田治国爱人)俩人系夫妻关系
主管药剂师-明廷建(本人)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附: 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鉴于医务室因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满足安全行医要求的现状,公司决定于2014年3月25日对医务室实行关停,同时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这样解释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因医务室张连英,卢英两位同志退休而发生的重大人员变化的客观情况,鉴于两人退休后不能满足医务室安全行医要求的现状,致使医务室现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已经达到根本无法履行,经天化麻业有限公司单方决定:于2014年3月25日对医务室实行关停,附近社区居民及周围广大人民群众和我厂职工家属的疾苦与公司无关。公司将药剂专业工作者明廷建从医务室一个能胜仼的工作岗位,必须转岗去车间做挡车工和辅助工。公司仅提供生产一线现急需的车间挡车工和辅助工两个岗位供你一个药剂专业工作者选择,如你不愿意转岗,公司将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释足以证明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并且强势滥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剥夺我一个弱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是什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了?重大变化理应理解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重大变化指非人为状况,比如政策调整、法律变动以及市场的发展使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已经不可能。自医务室成立到现在30多年了,对附近社区居民及周围广大人民群众和我厂职工提供了方便就医,作为一个城乡结合处最基层的医务室有效缓解了病人去医院“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2002年来医务室一直是集体承包自负盈亏。为了多拿工资,服务病人。医务室几个同事节假日从不休息照常上班。全额各自承担自己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纠纷都是自己处理自己赔偿。一天不上班就没有一天的工资。请病假、事假公司医务室也没发过一分钱的工资。一直就没有给公司增加过任何经济负担和费用。也没有影响公司的生产和自主经营等。鉴于医务室因两位同事退休就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不能满足安全行医要求的现状,纯属牵强附会,强势滥用客观情况。这完全是公司的主观行为。原先医务室因矛盾而分为上下二个,王医生退休那年医务室连一个医生也没有,田治国(其间是药剂师)后来通过自学才办的医师证,借的是廖医生医师证来审验医务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司都没有对医务室实行关停。去年医务室张连英,卢英两位同事退休了,一个是护师,一个是药剂师。现在也不缺呀。缺人可以招聘吧。或者把我们这些在岗员工安置到其他社区、医院呀。原公司的学校也不是交给咸安区教委安置了吗?而且把学校土地及教学楼都交给了教委。还有机修车间公司也不是给了几十万设备让其自谋生路。两个同事退休了,就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满足安全行医要求。王医生退休那年医务室一个医生也没有,就安全了?公司关停医务室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医务室,还有无辜的社区居民和周围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司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就医。我请求公司能像原公司的学校、机修一样解决医务室的安置问题。
2,请问:公司怎么关停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有职工医保是注销还是保留?现有工作场地怎么处置?还是继续租借给他人开诊所?我要求公司能够公平、公正、合理。只要是现有的医务室场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有职工医保等,公司无论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给他人继续开诊所,我将继续要求公司优先给我现有医务室1/3的场地以及依法上访的权利。
3,请求退还公司应当给我交的保险费用。近几年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一直没有给我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是在医务室每月发工资时直接全部扣除我工资后上交公司再转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医务室职工正常工作的场所也是每月需要上交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房租。请问一个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自己正常工作的场所还需要给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房租,合理吗?合法吗?
4,公司对“客观情况(医务室张连英,卢英两位同事退休了)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清。是什么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我协商就是让我从医务室一个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改变为公司我完全不能胜任的车间挡车工和辅助工两个岗位。这完全是公司的主观的行为。就连我的劳动合同文本只有公司才有而我都没有。我请求依法撤销公司的违法行为,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我的毕业证原件当年交给原劳资科,不知道是劳资科给我扣押了还是给我弄丢了?不只我一个,还有潘笃的。以前办事都知道我有毕业证原件。只要一个复印件就可以了,现在办事必须要出示毕业证原件。为了方便我开药店办证以及其他需要。就是在公司弄丢的,希望公司承担丢失我的证件的责任,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6,门面。医务室现有门面3个,给我一个开个药店。因我现年50多岁了,没有其他什么技能,开个药店还是行的。我的专业就是药剂师专业。我本来在医务室工作好好的,而公司要求我转岗去车间做挡车工和辅助工,请问公司领导这样按排我是不是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三项条款而达到“合法”解除我劳动合同的企图。公司严重违反了与我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房产证,请公司为我在公司的原住房办理正规房产证。开个药店需要资金,届时我需要用房产证贷款。亲戚和朋友的钱因家人治病已经借了很多,目前也无力偿还。
8,腰椎病。在医务室搬迁时抬药柜时弄伤的,现在还时常会痛。是一次给我了结,还是我每次腰椎痛时给我治疗?希望公司给我一个回复。
9,退还医务室我应得的装修等费用,添加设施设备费用和不合理的送礼费用等等。医务室每年给公司领导,市区医保领导和医保工作人员送礼等费用,去年为了办咸安区医保,医务室一次就给一个领导送了5000元。办新农合也送了5000元。
10,赔偿。依法赔偿给由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应得的全部赔偿,不得瞒骗。保留赔偿后应公司瞒骗我的合理诉求。
11,医务室给咸宁市职工医保参保病人先打医保卡,预存入医务室账本上。以后治病取药减帐。我不知道是否合理?现有账目预存余额怎么处理?
12,不知道天化麻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今年怎么突然关心医务室的安全行医来了?王医生退休那年医务室一个医生也没有,怎么当时不关心医务室的安全行医。公司多少年了对医务室漠不关心,对负责人放任不管,请问现在医务室是什么不安全了?是哪个讲的?讲的内容?是什么目的?医务室集体承包负责人自28日收到公司通知,作为负责人理应维护医务室职工权益。到现在还没有和我提及过有关此事的只言片字,这也充分证明其春节期间活动是有目的的。是不是串通和利用公司某些领导一起来剥夺我的劳动权益?曾经在曹咸芬张连英卢英三同事尚未退休前,负责人因与张连英发生工作时间安排纠纷时,就意图将医务室分成两伙,他夫妻俩单干,我们4个同事一伙。并将药柜办公桌等占去1/2。药品采购卫生所账目管理独断专行。工作时间安排夫妻俩人说了算。去年就以个人名义在地税开了个人账户。我坚决要求公司能够对医务室所有人员的按排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直觉告诉我:(明的是对医务室实行关停,同时也解除了医务室所有人的劳动合同。但公司解除了我后把公司医务室场地再租借给他人一家继续开诊所,这样就轻而易举地事实上解除了我一个人。)只要是现有的医务室场地无论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再租给他人继续开诊所,我将继续要求公司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并优先给我现有医务室1/3的场地以及依法上访的权利。
13,本人人身安全问题。因我向公司和计生委举报过他人超生第二胎一事,他爱人和我一同事讲过说要记我一辈子的仇。这也是医务室矛盾的主要问题。他一家也一直找机会报复我。苦于没有机会,这次便使用上了苦肉计。(给公司等等送礼都是花的医务室职工的血汗钱,只不过是他人亲自去送礼,能混个脸熟而达到其个人的目的)。我保留上法庭控诉打击报复的诉求。
14,我81年-87年在阳新县三溪医院从事药剂专业工作,87年调到原咸宁地区麻纺厂现改为湖北天化麻业有限公司天化麻业医务室,33年以来一直从事药剂专业工作。我1963年出生,现在50多岁了。怎么工作说没了就没了?我家一共6个人,父母亲都已经70多了,家里只有我一个儿子。去年4月份母亲因病在同济治病化了4万多。我爱人马雪芹(下岗职工)去年亦因脑血管动脉瘤在武汉总医院治疗花了13万多,现在一直还在持续服药。请问公司关心过没有?加上儿子又在上大学。上大学也是靠的国家助学贷款。因原咸宁地区麻纺厂分给我的职工住房仅50多平方米,听说又要拆除。我前几年不得不东借西借买了套按揭商品房,现在每月都需要付按揭1688.1元。要是在医务室上班还过得去。要是现在工作没了,我该怎么办?公司强势滥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剥夺我一个弱视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解除我劳动合同。这是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5,湖北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北省龙头企业居全国同行业三强的公司,对医务室实行关停是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强势滥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来剥夺我一个弱视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我恳请相关领导能帮助和依法维护我一个从事药剂专业工作33年的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证人姓名: 卢 英 张连英 曹咸芬
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职工:明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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