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119992266 2014-07-1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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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及抵押物多次抵押产生的相关问题
尊敬的各位大律师们,你们好!
非常感谢你们能在百忙中观看我的问题,同时给我解答这些相关的法律问题,特此鞠躬拜谢!
因为后面的这些问题将关系到我对甲方进行债务追偿时,选择的途径:
1、通过自己部分手段,迫使其家人帮其偿还该债务。
2、通过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3、通过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清偿。
一、故事中的人物:
第一债权人(第一个抵押权人):本人
第二债权人(第?个抵押权人):乙方
债务人(也是抵押物的抵押人):甲方
抵押物品:甲方的汽车(是解决我债务纠纷问题的焦点)
二、故事的开端:
在2013年11月24日,甲方向本人借了3万元,并签署了一份比较正规范文的《借款合同书》。
因合同上的各项条款较多,只好在此简单描述一下,希望在座的各位大律师们能通过这些内容,快速地了解我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以便大家解答我后面提出的疑惑和顾虑,谢谢!
以下是合同里其中几条协议的内容:
(1)抵押条款:甲方承诺如果逾期不能归还或无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愿意将个人汽车作为抵押,并无条件协助本人去办理过户手续。此项条款中还强调说明了甲方将该汽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本人,作为这次借款交易的证明。
(备注:合同内容上也将该汽车的各项资料,非常清楚填写在里面了,如:车辆的品牌、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但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及生效后的时间里,双方都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2)保证条款:甲方承诺按合同规定在每个月固定时间支付本人月息,同时保证在甲方逾期或故意拖欠支付利息超过3个月,而且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人申请延迟支付利息,就算还款期限没有达到合同上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本人也有权终止此合同,并保留对甲方追偿的权利。
(3)费用承担条款:如果是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本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权利而采取各项措施,导致在实际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送达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等)均由甲来承担。
三、在实行本人债权债务过程产生的一些情况,请在座的各位大律师们,了解一下这些内容,方面解答我后面提出的问题。
(1)本人曾多次向甲方催促偿还所欠的本金和利息,但对方一直故意拖欠,没有按合同的协议偿还,而且为了故意逃避债务,变更联系地址和电话。
(备注:本人保留有部分催款的短信、微信内容,可作为甲方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
(2)本人跟甲方是属于朋友关系,所以比较熟悉和信任。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将其汽车作为抵押物,停放在我家下面停车场,合同正式生效的过程中,甲方偶尔也会向本人借用该抵押物,然后又准时开回来。直到有一天,甲方称家里有急事,需要向本人借用抵押物回家,而且口头承诺在两天后开回来给我,但至今仍未归还。
(3)根据本人的调查发现:甲方向本人借走抵押物后的时间段里,重复利用该抵押物,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多次的抵押贷款,致使该抵押物已经无法归还予本人,也无法实现借款合同条款中的抵押价值和目的。
(4)甲方与本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合同中抵押条款在先,后来甲方以借用的名义从本人手中拿走抵押物,而且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将此抵押物分别在两个不同地方进行多次抵押贷款。其中一个是本人朋友的同学的债务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现今本人已确定抵押物在乙方手里。
(5)乙方虽说自己是按正常及合法的流程去接收这辆汽车进行借贷和抵押关系的。然而,他们现在至今还无法对该抵押物进行正常的过户手续,从而转手去卖掉。因为《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的手上,这个是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过户手续的关键。
(6)本人已经查到甲方逃到他老婆在海南海口的档口那里。
四、根据上述全部内容,本人心里一直存在几个疑虑和困惑,烦请在座各位优秀的大律师们为我解开疑问,再次鞠躬拜谢!
(1)在该抵押物并没有去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情况下,双方已经在借款合同书上说明了抵押关系,虽然这份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并非像专门的《抵押借款合同书》那么地详细。请问——这个到底是属于质押权还是抵押权?
(2)甲方这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确定属于诈骗罪?
个人认为是属于诈骗罪,但想让各位专业的大律师们帮我来确定一下,毕竟这个问题将是我后续对甲方追讨债务的进行谈判的关键和筹码。
(因为我觉得,是甲方以借用的名义才从本人手中拿到该抵押物的,而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不管本人是具有抵押权,或质押权,均未经过本人书面同意,也没有口头答应,甲方自行将该抵押物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地方进行了多次抵押,也没有偿还欠本人的本金和利息)
(3)如果甲方的这种行为确实属于诈骗罪,那么去公安局报案、立案,具体需要提供哪方面的材料和证据?
(备注:本人已有人证,物证,但是该抵押物,乙方可能不愿意提供。)
(4)由于甲方与我先签订借款合同后,这里将这辆汽车作债务抵押物。因为甲方个人原因,而使该抵押物在此合同生效后的过程中,才由甲方将其进行多次抵押。我想请问:
①、乙方是属于个人的贷款公司机构,加上《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我手上,那么乙方能否自己去办理抵押权登记?
②、如果乙方也无法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权登记,那我和乙方同时对甲方进行追讨欠款或抵押物时,我能否按照签署借款合同的时间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力?或者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备注:根据《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及第(三)小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根据前面几条问题、内容及相关情况,请问一下:
①、如果我起诉甲方,那么法院是否会(或者能否)通过乙方追讨回该抵押物,然后法院对甲方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判决给我,作为偿还甲所欠本人的债务?
②、还是说也按照第四个问题的答案一样进行清偿?
(6)虽然只有甲方和本人产生了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是我想请问:甲的妻子是否也存在有因甲方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共同承担的债务关系?
(7)由于甲方的户口所在地是在广东省的廉江市,而他现在在海南省的海口市。请问一下:当我去本地公安局,以《诈骗罪》进行立案和取证以及逮捕他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呢?
(8)我不知道甲方和他老婆名下的,到底有哪些合法资产可以让法院能够通过强制执行,来偿还本人债务的。
如今,我只知道他现在其中一套房子的地址,却不知道该房子是否甲方唯一一套;也不知道是属于单位集资房,还是属于单位的共有资产;更不知道否属于他的名下资产,以及甲方或其妻子是否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
我想请问一下:
①、有什么比较简单的方法,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通过自己直接去找相关部门就查证到甲方名下所有的合法资产?
②、如果需要走法律程序,是通过法院还是公安局进行查证的?
由于我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辛苦和麻烦你们了。
在此非常感谢在座各位优秀的、热心的大律师们,为我解答这些问题,希望你们在解答的时候,也能问题按循序解答,
再次鞠躬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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