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您百忙中抽时间帮我处理此事情!
现在我所遇到的问题是:08年黄某利用融资引资一事,在我处借款,此款用于黄某的融资公司担保金,之后大约2个月后,就赶紧事情有问题,据我所了解情况为:黄某与美国某投资公司协议投资两千五百万人民币到我县城,开发旅游项目,期间能委托北京某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在保前调查费缴纳后签订协议,并且与协议日出具了《评审意见书》评审后的结果为:不担保。具体评审意见为下:
1、由于当地的地理位置所限,当地的交通环境不够畅通,主要为山路;
2、公司由于资金的原因还没有正式注册成立,要等到投资方前期资金到位后,才能形成实质性的办理和促成;
3、该项目还处于策划阶段,固没有任何资产而言;
4、贵司没有提供企业在工商局核准的符合标注的手续;
5、贵司没有实质性成立,没有设立企业基本账户,内外资金无法进入,企业本身也没有合法的接受资金账户;
6、贵司未提供企业章在公安局的备案手续等等。
综合以上所述,担保公司经综合评定分析,反复论证结果为:不予以担保!
但是同日后,又通知我方,带上相关证件到北京洽谈。再次同意为我方担保,但是,当时与投资方所谈的两千五百万人民币投资额更改为一千万人民币,因为投资额与当时洽谈不否,另外担保公司的一千万《预保函》也没有在投资方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交,造成投资方取消本次投资,投资失败。此后我方黄某也不在理会此事,现在我及当时集资的乡亲要求对于缴纳的二十万元(十五万元为我方提供,另外五万元由当时的投资方垫付)保前调查费要求部分退还,多次与担保公司交涉,均无结果。
在担保公司的评审中有声明我方公司并为成立,公章也没有备案,之后在担保方二次同意担保后我方在当地注册了公司,但是公司名称与当时所签合约不同。
投资失败后,我方当事人不在出面,我父母因为无法面对血汗钱打水漂,后来与当事人协商后拿到委托书,到北京与担保公司协商,协商结果很不乐意,担保公司总经理最终建议是依照个人名义,给予经济补助一万元,并且要求出具证明,声明了解此事。我方暂未答应。
现在我想了解的是:
1、 如果按照企业公司起诉对方,那么之前公司名称及公章与现在正式公司不符该如何处理?在当地开具证明可以吗?都需要那些证明?
2、 如果企业申请破产,依照个人名义起诉,是否可以?是否要在申请破产后才可以起诉?是不是必须要当事人(法人代表)出面起诉?
3、 如果我当事人不愿出面,我能否在当地起诉当事人?依照当事人所开具的欠条(欠条描述的属于借款,此借款用于当事人所开公司的担保款),要求还款及赔偿呢?
4、该事件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呢?当时双方都知道合约协议的并非是合法的印章。如果属于诈骗,将如何报案?
----------------------------------------问题补充:--------------------------------------------------
那么表面来看,此案件是否属于诈骗呢?
发布者:betty_lucky 2009-03-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