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由于公路扩建,把我处81年村委会划给的一块宅基地给拆除,一共9间房屋,其中有3间地下室,建筑面积有120个平方米,与镇政府正对过。在98年拆迁前期,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党委书记口头承诺在公路扩建后,宅基地沿公路两侧后推,但是在公路修建完毕后,并没有实行起来,因为侵占了他人的宅基地。期间我们发现村委会和镇政府并没有履行承诺后,在拆迁地面后三间时,留下了后墙和左右墙,也算是当时宅基地的一个唯一现场吧。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没给安置临时住所,我们就在房子旁搭建了一处小窝棚,一住就是5年。期间也有村委会和镇政府进行调解协商,但都因我宅基地后的另一户宅基地不卖而终结。
2008年公路再次扩建,镇政府出面协调,想以5-7万的价格把我处收购,我全家坚决反对。由于此处地块区位好,和镇政府对过,属于当地的黄金地段,而且98年以前开商店,由于拆迁惟一的收入也被剥夺了,只能靠几亩地。现在窝棚也没的住了,因为影响镇容,只好租赁房屋住。现在的我从当时的十七、八岁到现在的二十七、八岁也已长大,可惜就是因为没有房子而一直单身。
根据当地去年一栋房屋85个平方销售价格8万来算,加上当地的每㎡的补贴系数和我家160㎡房屋面积的房屋换算系数,绝不止5-7万这个数。
在1998年以前,凡是我们镇的都没有宅基证和产权证,不知道光有房屋使用权而没有宅基证和产权证会带来什么影响?
请尊敬的律师根据我的叙述能否给我一个妥当的办法,不胜感激,不胜感激!
----------------------------------------问题补充:--------------------------------------------------
今天从新华书店买了一批法律读本,物权法以及解读,土地管理法,宪法,信访条例,农村公路扩建条例,临时抱抱佛脚呗。可惜我现在不知从何入手,麻烦版主大哥给指点迷津,在此多谢!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此条法律,我以及我村的宅基地在当时都未办理宅基证、产权证等房产证明,既然这样,政府以及村委会如果以此来剥夺我的求偿权该怎么办?难道就吃这个哑巴亏?如果政府和村委会无法剥夺我的求偿权,那么在法律上是否有这方面的支持条款,麻烦各位律师给解决一下,万分感激,万分感激。
发布者:弹指间 2008-09-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