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被告买过菜米油盐及不贵的服饰(加起来共五百多元,原告也买过衣服、鞋子、香烟、药等给被告,总之彼此花的钱都不多),被告没有负担过房租、水电费及其他生活大件用品的开销。并且因被告的汽车是武汉牌照,违章数次没有处理,也没有年审,不太敢上路行驶。在义乌时都开原告的汽车,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又从来没有加过汽油。又因双方价值观、生活理念、生活习惯大相径庭,以及被告没工作整天在家里以研究彩票、玩游戏为“工作”,又吸烟吸得家里乌烟瘴气,双方逐渐产生分歧及不愉快。被告于2015年1月下旬回老家住。2015年2月14日原告发微信给被告提出分手,被告不同意。2015年3月3日半夜12:50,被告来到原告家里开门,因为里面保险开不开,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告诉他我们已经分手了,你不要进来了。被告就在门外大撞门,响声如雷,门框都撞松了,石灰脱落了一地。原告怕半夜惊扰到邻居,只好打开门。进门之后二人就分手一事谈不妥。被告认为,上过床了就不能分手,要分手也要双方自愿才行,不能单方面说了算。他还疑神疑鬼,在衣柜、门后等到处找“人”,找不到。后来关于分手他提出条件:要么不分,他继续住在这里,要分的话,原告必须拿出5万元精神损失费作为分手的补偿。原告说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拿不出。被告说拿不出不行的,就脱衣上床睡觉。原告曾哭喊过,但因为最顶楼,又是最东边套,没人听见。又顾虑到被告有前科(他自己说的,说村里人都知道),原告很害怕,不敢报警。后来被告还强行和原告发生了关系。原告一夜未合眼。 为了早点摆脱掉被告,第二天天还未亮,原告就起床了,被告紧紧跟踪,原告不得脱身。原告说就钱包里有多少给你,你拿去后离开。被告说你打发要饭的啊。威逼原告到银行取钱。否则不离开。后来二人就一起到银行取钱。3月4日5:35左右在义乌西城路交警大队这里的建行,被告站在取款机前监督原告把每一张银行卡插进去检查,100元以上的整钱都取出来,总共也只有2100元,加上原告钱包里的900元,合计3000元,在车上给了被告。被告不满足,逼原告写下47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尽快付清。原告因为手头没有钱了,哭着求被告放她一马,等她找到工作,每月归还。被告说每月归还3000元。没拿到全款他还不肯走,又跟到了原告家里。后来原告偷偷发信息给一个朋友,要求帮助劝说。那个朋友请一个年长的朋友打电话给被告,请他到金华去谈一谈。他拿着3000元现金和47000元“精神损失费”的欠条离开了。离开之后还发微信来催促快点付清47000元,至今没有去那个老朋友那里接受调解。 3月4日11:37分原告打电话110报警,110回答说人走了没办法了。叫原告跟刑侦大队联系。经过咨询律师,原告于那天下午4点多前去北苑派出所报案。但当时临近下班,有一个快下班的人匆匆听取了案件叙述,拍了手机上的照片,回复说可能不好立案。 证据和证据来源: (微信和照片见附页,监控查2015年3月4日5:35分前后在义乌西城路交警大队这里的建行自动取款机前,中间这台机。卫生纸另符。)
发布者:meifei+++ 2015-03-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