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钟山 2011-03-20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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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分割问题
再婚,离婚,我单位福利房,政策性买断,首付三千多元的购房款是在再婚登记的第四天交的,属于我个人婚前工资的积蓄,因福利房必在计算好双方工龄后才能交款,所以造成登记四天后交钱,收据是我个人的名字,我能否向法院要求属于我个人的财产,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仅四天不可能创造如此多的共同财产吧?恳请律师给我指点清迷津!是不是仅凭登记就定婚后共同财产呢?
第二个问题是,我单位的福利房,在未认识对方之前就分给我居住多年了,政策买断时对方也没出一分钱,是不是可以根据房产的来源,贡献的大小,本着权利和义务均等的分配原则,有个分配比例?这个比例是多少?是不是三七分呢?
到法律保护吗?四天也不可能创造这么多的共同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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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问题
结婚两人,买套房子,房子还没有建好,如果提起离婚,这个没建好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svp1569 2011-03-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我和我老公是属于农转非,赔偿的时候要的两套房子,现在房子还没拿下来,我是领的钱,然后买车与朋友合伙搞了个租赁公司,现在感情不和,我想离婚需要怎么走司法途径
发布者:抽烟的女人 2011-03-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8)
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我爸是一个长期沉迷于酒精的人,稍有不顺他的意就会算坏家具、家电甚至还会动手伤人,有时无论喝酒与否他都会在家里闹,吼、叫,话语不堪入耳。7、8年来全是我妈一个人在养我、养家,我家的家庭条件不好,我和我妈忍受不住他那非人的精神上的折磨,现在我妈要求离婚,我爸肯定不会同意的。我家就一套房子,房子上有我妈、我和我爸的名字,我想晓得,这种情况下起诉,法官会如何判决,怎样才能让他分不到房子,同时把赔偿他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我家却是拿不出来太多的钱。
发布者:黎瑶 2011-03-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房屋分割问题
房屋是在我小时候爸爸妈妈就买的了,我和我的爱人结婚时就住这个房子了,当时爸妈也住在一起!房子赶上拆迁,爸妈就以大房子的基础上添钱换成了两套小面积的房子!现在我和爱人因感情问题要离婚!我的爱人要分我四分子一的房产!应不应该分给她?
发布者:vPa8803 2011-03-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等等)
我有一个朋友善良老实,女,25岁,与一37岁山东男结婚,去年刚刚生了一男孩。男方在广州工作,女方回陕西生小孩子后一直留在自己娘家喂养小孩子。
男方一直以来都是很花心、到处勾搭拐骗其他妇女,且长期对女方当事人爱理不理,或者经常言语不和(男方经常找各种理由贬低或伤害女方心理,借此遮掩自己的作风问题),并经常拖付小孩子的抚养费(女方没有独立的经济,无积蓄,抚养费主要是指每个月的奶粉钱和看病钱,大约800元左右)。
鉴于以上问题,女方想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
1....
发布者:smilewind001 2011-03-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我夫妻购买单位福利房数年后过户到儿子名下。现如果我夫妻申请离婚,儿子归对方,我是否有分得房产的权利?比例是多少?
发布者:土豆豆817 2011-03-17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
原房屋买卖后福利取暖费问题
律师:你好!
我的问题是:我的房屋是原单位住房,有房产证一切手续都合法,在我把房屋卖出后,单位的住房冬天有福利取暖费,也就是单位把各户的取暖费,集中交给了热力公司。现在的住户不愿把取暖费交给我,单位又不能收取,这样的问题该怎样解决!
谢谢!!
发布者:zl3698 2011-03-1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结婚6年,因感情不和离婚。从结婚之日起,女方没有工作,以零散打工为主,男方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女方未将打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日常家用由男方承担。现在男方由父母垫付房屋首付,男方本人贷款购买一房屋,而女方在这其中未做任何事。房屋产权等还没有办理下来,请问,离婚时,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女方有权利要求分割现房产吗?
发布者:unH2916 2011-03-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 1、婚姻存续1962年—1994年期间;
2、“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是什么条件?
发布者:天山客 2011-03-1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7)
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是什么条件? 父亲1951年取得的房产,1962年父母结婚,1994年母亲病逝,是否可以引用“第6条”来争取母亲的那份房产?
发布者:天山客 2011-03-1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