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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分割问题

江西-九江 03-20 18:03  悬赏 0  发布者:石钟山 给我留言  回答:(0)
再婚,离婚,我单位福利房,政策性买断,首付三千多元的购房款是在再婚登记的第四天交的,属于我个人婚前工资的积蓄,因福利房必在计算好双方工龄后才能交款,所以造成登记四天后交钱,收据是我个人的名字,我能否向法院要求属于我个人的财产,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仅四天不可能创造如此多的共同财产吧?恳请律师给我指点清迷津!是不是仅凭登记就定婚后共同财产呢?

第二个问题是,我单位的福利房,在未认识对方之前就分给我居住多年了,政策买断时对方也没出一分钱,是不是可以根据房产的来源,贡献的大小,本着权利和义务均等的分配原则,有个分配比例?这个比例是多少?是不是三七分呢?






































































































































































































































































































































































































































































































到法律保护吗?四天也不可能创造这么多的共同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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