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ZSC138760 2011-04-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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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人事争议案件
我与单位的人事争议案(解除人事关系)仲裁胜,一、二审及高院再审败,现想继续告,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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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申诉材料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的到回复
是不是要自已到最高人民法去投诉,他们才会回复 大约要多少法定时间能的到回复.有没必要同时向最高检查院及全国人大投寄
发布者:一草一木 2009-04-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向最高人民法院跟检查院能不能用同本申诉复制
发布者:一草一木 2009-04-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款,滞纳金应当如何计算?
1999年7月12日,法院判决某校办企业赔偿给我12600元,但是判决后却中止执行,理由是该企业不营业不交税,无钱可供执行。10多年时间过去了,期间,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却发展惊人,豪华宾馆、餐厅拔地而起。最近,我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该企业内档,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现已经顺利追加了被执行人。因此目前我想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拖欠执行款应当按每日加付多少滞纳金?时至今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我可以...
发布者:吴中倬 2009-07-1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程序的问题
我是一个行政案件,辽宁省高法出了两次判决,而且两次的判决相反。
我将此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于09年5月12日受理并接受了材料,并且向上提供了材料。我在09年8月10日在次核实此案,信访接待的人让我看了电脑,说此案已进入程序,进入行政庭,的确电脑上显示了。
我想知道,他说的程序对吗,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接的案子,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多长的时间能给消息。
怎么样能知道案子的进展情况,请高人指点。
发布者:wangkun 2009-09-0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行政案件已立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我是一申诉的行政案件,我已经核实,此案已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案号是2009行监字第00252号,可我听有关法院内部的人士说,改判的机会会很小很小。把民告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不能改判,那么我用十年的时间来打官司还有意义吗。不会就是因为民告官吧。
请各位法律的人士,给我解释一下,改判的机会有多少,依据你们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这样的案件。十分感谢。
发布者:wangkun 2009-10-15 状态:已解决 回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GUO130 2009-12-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发布者:yzn 2010-04-05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13日仲裁委以不合符合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又多次信访,仍无果,于2009年10月26日起诉到县法院。2010年3月15日出判决书,4月13日通知领取判决书。
...
发布者:毅然决然 2010-04-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13日仲裁委以不合符合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又多次信访,仍无果,于2009年10月26日起诉到县法院。2010年3月15日出判决书,4月13日通知领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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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毅然决然 2010-04-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被告吗?
2.(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登记机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收缴房产证?
发布者:yc1518@126.com 2010-12-0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