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培训集团下属的分校区上班,之前任职主管,现在打算辞职,有些问题想要咨询。
公司情况:分校区和集团使用的资质不一样,自己有当地部门的各种营业资质。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由校区自己支付,工资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且与总部工资制度不一样。
2014年底,上级部门制定了新工资制度,给所属每个校区发了纸质的盖了章的详细文件,要求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新制度。但所在校区是2015年2月26日起才开始执行新工资制度。这个制度之下主管的工资有较大增长。
2015年7月,校区改变了工资计算方法。8月,再次改变计算方法。并且两次更改均没有告知员工,校区同事均不知道工资如何计算。
每个月扣除(课时费+业绩提成)*15%的费用作为绩效工资,规定年底考核后发放,中途离职不发放。
我的工作情况如下:
我在2013年9月28入职,2014年3月才补签劳动合同,签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到2014年12月12日。2014年6月30日更改了合同,有效期到2015年6月30日。合同中约定的职位是“教师”,约定工资880元。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形式完全不同。
(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2015年1380元)
劳动合同是与所在的分校区签订。
劳动合同在2015年6月30日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现在是9月,我但仍然在上班。
从2013年12月起我一直做的是“教学主管”的工作,且工资表的职位也是“教学主管”,按照主管工资要求发放,组成为:基本工资+主管津贴+课时费+业绩提成。每月到手工资不一样。
2015新工资制度规定,当教学主管不满一年的,课时提成比例为部门消耗费用的1.2%,业绩提成为部门业绩的0.3%。
当教学主管满一年不到二年的,课时提成比例为部门消耗费用的1.5%,业绩提成为部门业绩的0.5%。
从3月执行新工资制度起,到6月份,财务算工资时一直按照不满一年的主管标准计算我的工资。7月执行的工资制度更改,未告知员工。且主管不再有部门业绩提成。
公司9月初将我的主管职务调整为普通教师,但没有公示,只是口头让我交接工作。但调整职位没有与我有任何形式的商议和事前通知。
请问:
1、 我工作了两年,但第一年公司没有买社保,可以申请补缴或者补偿吗?
2、 劳动合同6月30日到期未续签,可以主张2015年8月1日至今这个时间段的双倍工资吗?
3、 可以主张2013年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吗?如果可以,应该算为2013年10月28日到2013年12月11日,还是算到签合同的时间(3月)?
4、 可以申请要求公司发给之前所扣的绩效工资吗?
5、 可以要求校区发给之前少算的提成吗?
6、 可以要求校区在7月8月仍然按照3到6月的制度计算工资并补发吗?
7、 现在我处于未签合同期间,校区调整未和我协商就调整职位,我可以要求校区继续执行主管的工资计算方式吗?
8、我们实行上六休一的工作时间,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达到44小时,可以主张加班吗?有时晚上也加班,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问题补充:--------------------------------------------------
有些问题我无法找出证据.
第一,第一次签合同的实际时间是2014年3月,但在合同上签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签合同时没有注明真实的签合同时间。
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负责人不一样,合同上签字的是14年的负责人,他是2014年2月以后才来的,可以从工资表上证明他到职的时间,所以可以推出签合同的时间是14年。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吗?
第二、公司的工资制度可以作为计算工资的证据吗?
第三、绩效工资没有字面上的规定,只是口头说的。但是工资表上有扣除这一项。可以要回吗?
发布者:maylissa 2015-09-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