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99年由上海外服派遣到A外资企业工作。2004年A外资企业说总公司批下来的岗位不够,要我们把劳动关系转到B公司,工作还是在甲公司。而且B公司也是外服派遣的关系。但实际上就是上海外服派遣到B公司,B公司再派遣我们到A公司工作。A公司还在2004年出具了一份英文的承诺函,承认我们在A公司的工龄问题(但现在公司的法务部门不承认这个函的法律效力)。还答应只要有工位下来马上把我们转回来。但A公司从最初的百十人,发展到现在的好几千人,也没有把我们转回A公司。最近我们投诉到美国总部,他们出了解决方案:
1:准备重新安排一家劳务公司C,让我们和C签合同,派遣到A工作。并在新的派遣意向书上注明了从1999年算我的工龄。
2:如不同意C,就以现有合同为由,把我退回B公司,既不能在A工作。
3:但退回B之后,A B 都没有给予明确的方案,也就是说在打闷包的。
现在的问题有几个:
1:B公司的转派遣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2:A公司出具的虚假承诺书是否构成合同欺诈或其他问题?
3:我回绝C,也不同意转回B公司工作。我会拿到赔偿吗? 谁来支付,支付几个月的?
如果维权,我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请帮忙解答!
----------------------------------------问题补充:--------------------------------------------------
工作还是在甲公司 是A公司,表述不一致,见谅!
发布者:whichiam 2011-06-2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