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3月入司,2011年4月检查出怀孕就从2011年4月20日请病假至2012年5月生完小孩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但是2012年7月20日意外,造成腰椎爆裂骨折一直医院住院手术和康复治疗,到2015年1月返回工作岗位在2015年3月公司和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那我从1月返岗至今上班已经快1年了,劳动合同上规定的8小时双休基本没有享受过,每天基本是8点半之前到公司,下班也至少是7点以后了,有打卡记录为证。
现心中有3个疑问,第一公司个底薪是否合理满足上海市的要求,上海规定底薪是2020,但是我们的工资组成是分为底薪1600+全勤奖200+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是我应有的,但是1600底薪+200的全勤奖不满足2020的底薪要求,这个合理吗。第二公司早8点半到晚7点下班已经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这合理吗。第三如果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高强度的工作,我是可以请假,咨询过公司的相关部门说我请病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医疗期的病假了不能再申请,医疗期病假和普通病假有什么区别,我现在没有做治疗了也过来医疗期了,那难道我请病假也不可以吗,我请假的时间不需要太长1-2个月就够了,只要身体稍稍好点就会上班。另外第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级不同会享有不同的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条规定适用于我这样的情况吗、
----------------------------------------问题补充:--------------------------------------------------
另外我在2013年结束治疗期后,到户籍所在地鉴定过,为三级残疾,有残疾证。
发布者:malijuan690 2015-12-2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