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pmf5188 2008-08-1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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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里违约金的规定
我跟一所事业单位签署了就业合同,合同时间是3年,于07年7月1日签的,后来在08年1月的时候重新签了一份,时间也是3年。现在本人想提前辞职,需不需要交违约金啊。企业规定如果要辞职必须交8000的违约金,这和收入明显不符合,本人年薪是1万8.在单位上班前,企业组织了岗前培训和考试,但是都是我们自己出钱上的辅导班和参加考试,问这种情况企业收违约金算不算不合理。
如果不合理的话,我坚持致辞,企业私自扣留我的户口以及档案,我该怎么办?
我所在的企业在当地也算是一个大的事业企业,后台很硬。
麻烦帮我分析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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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我在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已经一年了,我想辞职,可是合同规定不到期要每月扣一百块钱的违约金,一年就是一千二百块钱,这合法吗?请高人指点!~谢谢
发布者:火妮儿 2008-11-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08年4月签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12月17日突然告知被辞退,请问按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支付多少违约金?
我另外工资已拖欠三个半月之久,所承诺的交四金也未见到账,我可以就这点再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吗?应该找当地的哪些机关部门投诉?
另外公司否认未按时交纳保险金,可以到哪些部门可以查询自己的保险金确定是否交纳?
发布者:大空逸 2008-12-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押运公司因交通事故辞退押运员拒不赔偿合同违约金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我的朋友原来是押运公司的一名押运员,去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交警罚了2000元钱,没有刑事拘留,公司以他被交警处理过为由要求辞退他,但拒不赔偿合同违约金,我想知道押运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新劳动法规定吗 他的交通事故不是在工作中出的,是过年回家途中挂着了一个小孩,小孩轻伤,送医院已经完全康复出院,而且赔了小孩家长3000元钱,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押运公司听说他的事情后要求辞退他但拒不赔偿合同违约金(他和押运公司有用工合同)。
发布者:442523 2009-04-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我是08年3月份和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规定违约的话就要缴纳3000的违约金,请问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我现
我是08年3月份和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规定违约的话就要缴纳3000的违约金,请问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我现在违约是不是要缴纳违约金呢
发布者:w225562as 2010-02-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关于怀孕期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
我现在怀孕5个月了,到生产还有5个月左右,单位对我这孕期5个月的处理有两条,1.请假回家停薪留职,在此期间单位不承担工资及保险费用。2.让我主动辞职回家。 让我二选一,在此之前单位对我强制停岗不给我安排上岗,我已在家待岗1个多月了。我知道有明确的产假是90天,但是我现在到生产还有5个月左右。 请问单位给予的处理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请告知具体法律条款。 非常感谢!!!
发布者:SnP5265 2010-07-1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支付问题
本人供职于一家日资企业,三年前曾以技能实习身份前往日本总公司工作。(说是去那边研修,但其实就是去工作,而且强度很大,每个月须加班100小时以上)。出国前曾与公司签定合同,并加上附加条款。具体是工作三年回国后必须在原公司工作5年。如有中途辞职的话,须付违约金5万,工作一年后,支付4万,以此类推。现在我回来工作后发现,工作强度太大,每天工作需要10小时,一周工作56小时 。如不上满时间的话,还需要扣奖金。故我想辞职。
(注:1.从三年前一直到现在我也并未拿到写...
发布者:eric781 2010-08-0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新劳动法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企业职工请假两年、一年或6个月、3个月,扣工资应该有什么依据?怎样扣?企业享受年休假吗?
发布者:VFm728 2010-09-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新劳动法出台后,2007年签的工资协议中工作不满三年违约金3000,落户费2000,档案管理费100
07年10月签的工资协议中有一条通过高校就业机构聘用人员工作不满三年违约金3000,落户费2000,档案管理费1000,是不是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了?本人今年2月辞职的,单位要我交6000元 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发布者:EtS5924 2010-09-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劳动法违约金
你好,我是一家医院的护士。上班期间单位为我出钱去读专业技术的培训费。是业余的不影响工作的,之后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我已离开单位,是提前一个月递辞职报告的。现在我读的专业技术考试通过,可单位现在不给我敲章,我也拿不到这个技术证书,我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谢谢!
发布者:Hqh5222 2010-09-1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