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我姥爷先于我姥姥去世多年,我姥姥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放在我二舅手里。我姥爷有一个女儿三个儿子,小儿子智力、肢体都残疾,有残疾证,有低保证。我姥爷生前就有门市房一间50多平米。我姥姥的遗嘱说:门市房的租金作为小儿子的扶养费,由我妈扶养。当小儿子死后,门市房由两个儿子继承。由于我那两个舅舅控制着门市房的租赁权,也不让我妈看租房合同,最近三年他俩给我妈的房租金(扶养费)比原来下降了26%。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具体问题如下:
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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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参考一下权威论述!
关于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权威论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P3.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一事不再理”的解释:“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1.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
2.同一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三同说”),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三、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实用版)一书中,对第111条的案件适用要点:“一事不再理”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czssq 2012-03-1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