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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一事不在理)?

 03-10 11:42  悬赏 35  发布者:czssq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延庆县 回答:(8)
案情概述:我姥爷先于我姥姥去世多年,我姥姥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放在我二舅手里。我姥爷有一个女儿三个儿子,小儿子智力、肢体都残疾,有残疾证,有低保证。我姥爷生前就有门市房一间50多平米。我姥姥的遗嘱说:门市房的租金作为小儿子的扶养费,由我妈扶养。当小儿子死后,门市房由两个儿子继承。由于我那两个舅舅控制着门市房的租赁权,也不让我妈看租房合同,最近三年他俩给我妈的房租金(扶养费)比原来下降了26%。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具体问题如下:
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
问题补充:
请各位律师参考一下权威论述!
      关于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权威论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P3.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一事不再理”的解释:“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1.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
2.同一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三同说”),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三、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实用版)一书中,对第111条的案件适用要点:“一事不再理”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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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1时46分
属于一事不再理,实质内容没变,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我的补充: 2012-03-10 11:50
虽然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看似不同,但两个案件的实质都在于确认遗嘱无效,指向遗嘱本身的有效性,明显属于一事不在理的范围内。
追问:

1.那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也重复吗?
2.原案诉求并没有要求认定遗嘱,所以我们也没提供证据,应属超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案明确提出诉求,要求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我们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口述严重不符。另,遗嘱人不会写字,也不可能提供文字遗嘱去公证,但公证档案却记载遗嘱人提供了遗嘱原件,而遗嘱原件公证处并没有保存。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和生效的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方应再举证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于上述两项,我认为不重复,不应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后一起诉。
请您再给予解释一下,好吗。

回答:

1,第一次一审已经对遗嘱进行了认定,是有效的,你现在再来要求对房屋确权,当然属于重复诉讼,如果原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为什么第一次诉讼中没有提出呢?
2,遗嘱的效力已经有生效判决做证明了,不需要再认定,法院也不会受理

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复。第一次并不知道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也没有请求认定遗嘱。只是认为遗嘱没有给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妥,所以要求析产确认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后来找到了充分的证据,所以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这是新的诉求,我认为不应算重复起诉。如果实在不行的话,我们就申请再审,这样总该可以吧!再有,新发现的遗嘱未处分的房产,后案请求析产,难道也算重复起诉?

回答:

如果是这样你后案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有问题,你应该要求分家析产,而不是确认遗嘱无效。

追问:

我说是遗嘱部分无效,如果不认定遗嘱部分无效,就没办法确认我妈应继承遗嘱处分的房产份额。我的理解对吗?遗嘱未处分的,怎么说都得析产,它根本不属重复起诉。

回答:

绕来绕去你又绕回来了,遗嘱的效力已经有生效判决了,遗嘱内处分的财产,也是合法处分的,只要你动这个,就是一事不再理

追问:

生效的判决是确认遗嘱合法有效这一事实,但这不是我的诉讼请求。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对于生效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及公证文书,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另一方还得举证,即不能拿生效的判决和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证据规定第九条第(四)、(五)、(六)项指得是哪些情形?,请您给予指教。

回答:

这个太多了我没法一一列举,我只能说如果你有证据我可以给你判断是不是

追问:

我只想说我家这案子,如果证据充分,是否属于这个情形?谢谢了。

回答:

我没看到你的证据内容无法判断,你要有时间可以带上案卷材料和证据来所里找我,我给你看看。

追问:

咱们的讨论已经有结果了,就是说如果证据充分,就属这个情形。谢谢您的解答,有机会当面拜访您。

回答:

不客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我又补充发了一篇关于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权威论述,放在问题补充里了,麻烦您看一下,是否适用于我家的两个案子?谢谢您!

回答:

我个人认为还是不属于,即便你认为很权威,就算是,你也应该给法官说,因为我不负责审判你的案子。

追问:

今天二审裁定已下,部分起诉重复,部分不重复,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重复的应告知走申诉,不重复的应审理。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了一审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谢谢您的答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喜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0 12:49
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追问:

1.那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也重复吗?
2.原案诉求并没有要求认定遗嘱,所以我们也没提供证据,应属超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案明确提出诉求,要求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我们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口述严重不符。另,遗嘱人不会写字,也不可能提供文字遗嘱去公证,但公证档案却记载遗嘱人提供了遗嘱原件,而遗嘱原件公证处并没有保存。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和生效的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方应再举证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于上述两项,我认为不重复,不应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后一起诉。如果驳回,只应驳回部分请求。
请您再给予解释一下,好吗。

回复时间: 2012-03-10 13:26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2-03-10 13:29
面询律师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10 13:57
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追问:

1.那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也重复吗?
2.原案诉求并没有要求认定遗嘱,所以我们也没提供证据,应属超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案明确提出诉求,要求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我们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口述严重不符。另,遗嘱人不会写字,也不可能提供文字遗嘱去公证,但公证档案却记载遗嘱人提供了遗嘱原件,而遗嘱原件公证处并没有保存。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和生效的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方应再举证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于上述两项,我认为不重复,不应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后一起诉。如果驳回,只应驳回部分请求。
请您再给予解释一下,好吗。

回复时间: 2012-03-10 16:17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3-10 19:15
因该有你母亲和你小舅的份额,建议带齐你的资料当面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3-12 10:57
您好!属于一事不再理
追问:

1.那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也重复吗?
2.原案诉求并没有要求认定遗嘱,所以我们也没提供证据,应属超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案明确提出诉求,要求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我们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口述严重不符。另,遗嘱人不会写字,也不可能提供文字遗嘱去公证,但公证档案却记载遗嘱人提供了遗嘱原件,而遗嘱原件公证处并没有保存。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和生效的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方应再举证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于上述两项,我认为不重复,不应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后一起诉。如果驳回,只应驳回部分请求。
请您再给予解释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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