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易先再,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办事处卫星社区4组。电话:13807420466
被诉人(一审原告):熊永兵,1974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羊子垭村17组1705号。
因被诉人购买上诉人(湘J6 G411)轻型货车)纠纷一案,上诉人2016年10月3日收到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127号判决书,上诉人认为此次的判决是错误的。
被诉人购买上诉人(湘J6 G411)轻型货车,购买价格为42000元,上诉人在该公司交有8000元押金、车一并转让给被诉人,此后被诉人去公司变更押金登记,公司告知:上诉人欠有该公司债务,押金需抵债,不能给被诉人的押金票据做变更手续。
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给被诉人的押金票据真实有效,至于该公司不给被诉人的押金票据做变更手续,那是被诉人与该公司之间的事情,因上诉人并没有签印将押金票据抵账给该公司。
二、上诉人与该公司并不存在有债务问题。
三、被诉人应将押金票据返还给上诉人,再要求上诉人退回8000元现金,说“此押金票据我兑换不了,你自己去办”,这样才符合经济程序,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在被诉人没有反还押金票据之前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请求贵院支持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易先再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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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这里是上诉人,一审判决书是:退还被诉人8000元,这押金票据没有了,我上那家公司也没有凭据去要钱去了怎么办?
发布者:13875050202 2016-10-15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