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小鬼大鬼 2012-05-07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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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公司在2008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每月工资6000元;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周某不得依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方式解除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9年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9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问:1.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周某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3.某公司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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