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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 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 交易的安全隐患

北京 05-18 13:01  悬赏 20  发布者:寝食难安 给我留言  回答:(5)
第一: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但公证的事项是“签名”,即原房主及其配偶到公证处在委托书上签名事项,请问房产委托公证是这样吗?
第二:中介说代理人已付全款给原房主,这房子实际上跟原房主已经没有关系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说公积金贷款要打到原房主的账户,是这样吗?
第三,中介称不能以资金监管的方式付款,说委托书上没有明确写出可以做资金监管的方式,但委托人既然可以“代为在【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及划款协议上签字,代收相关售房款及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那么资金监管只是付款方式的一种,为什么不行呢?
急盼回复!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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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8 14:26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5-18 13:04
1,可以书写这样的内容,可以授权受托人代为签名
2,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但必须是现在购买人本人的公积金
3,付款方式双方协商,都同意即可,和中介没关系,中介也没有权利干涉
回复时间: 2012-05-18 13:19
可以书写这样的内容,可以授权受托人代为签名
回复时间: 2012-05-18 13:47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5-18 16:03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买卖稳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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