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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彭某为合伙建楼开发商,二人曾于2004年4月合伙开发建住宅楼一栋。2006年住宅楼开始对外出售

浙江-宁波 05-19 09:22  悬赏 0  发布者:hushan…… 给我留言  回答:(3)
赵某、彭某为合伙建楼开发商,二人曾于2004年4月合伙开发建住宅楼一栋。2006年住宅楼开始对外出售,并在住宅楼一楼设立住宅楼销售处,由赵某负责对外售楼,同时彭某也联系对外出售。2006年7月15日赵某出售一套一单元202室,面积为62平方米,以62000元价格卖给白某,并交付楼房的钥匙,当日白某前去房屋登记处办理产权登记,由于房产工作人员不在,未办成房屋产权登记。二天后,彭某也以同样价格将该楼房卖给了王某,王某购楼后便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后王某找到白某要求其搬出,遭到拒绝,白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彭某、王某侵害其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彭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彭某提出,赵某将该房卖给白某时,他不知情,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买卖行为是无效的。从合同法和物权法分析此“一房二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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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19 18:04
因为白某没有登记,所以产权归王某。
回复时间: 2012-05-20 09:54
王某得房屋的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2-05-19 09:26
王某得房屋的所有权,赵某向白某承担违约金
我的补充: 2012-05-19 09:36
如果是公司,那就是公司对白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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