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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公司纠纷,要重复缴物业费吗

上海-浦东新区 12-20 12:37  悬赏 0  发布者:kekexi…… 给我留言  回答:(6)
本人小区物业在2013年有更换,于2015年年度再次更换。2013年缴物业费时,将2013年年度未缴的物业费全部缴给第二家物业公司了(含欠第一家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第二家物业公司当时也说,会将上家所有的物业费给上家的。但是,现在第一家物业发通知书,要我们业主重新将欠第一家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缴纳,还要缴滞纳金。但是第二家物业,作为业主都不知道在哪里了。这是业主的问题吗?业主要重新缴纳,还要承担滞纳金吗?现在物业告诉我,不用理睬,这不是业主的原因。但是第一家物业的律师就说,要起诉业主?{没有想明白,第一家物业为什么不在离开时,给每个业主发函,要业主缴到欠的物业费到他们账户呢?而是让第二家物业表明,可以代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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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20 12:38
你好,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2-20 12:38
不需要重复缴物业费
追问:

那要如何处理呢,像现在物业所说的,业主不要管这个事情,这是第一家物业与第二家物业之间的事情,与业主无关。是这样的吗?

回答:

业主可委托律师应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6-12-20 12:46
你门把缴费给第二家物业的凭证交付给法院,随后申请第二家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6-12-20 13:29
您好,根据法律关系,第一家物业公司是可以起诉业主的,你们需要积极应诉,将自己已经缴纳物业费的相关凭证提供给法院,同时申请将第二家物业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依法判决的。
回复时间: 2016-12-20 13:42
不需要重复缴纳物业费。
回复时间: 2016-12-20 14:23
不需要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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