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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湖北-随州 12-20 23:43  悬赏 0  发布者:hugang……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情经过:我与前妻詹某于1993年购买广水市电力局(现在是广水市供电公司)广水电力职工房一套,按照当时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鼓励职工家庭购买旧公房,夫妻双方工龄加在一起之和,计算房价的优惠数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单位的,只允许在一方购买福利房,另一方无权在其单位享受福利房待遇。
   我与前妻离婚后于2001年,净身出户,当时约定,这套房留给儿子,不得出卖给别人,这套房子购买后我装修用了3万5千元,成本为5万元。今年8月,我儿子结婚没有房子,才知道这套房被罗某占用,我找到广水市供电公司的吴总,经他们调查,结果是1.目前房产证户主仍是我前妻詹某一人,詹某与罗某的前妻口头约定购买这套房子,己付定金2万元,2这事属个人纠纷,本应由个人自己解决。3罗某声称房产证没有我的名字,我无权收回这套房子。
   本人认为,这套房屋的纠纷,不是简单的个人纠纷,理由如下,1.按照当时国家房改政策,我是合法购买的,2广水电力局是产权的出卖方,也是申报单位,有义务赋予我的产权权力,然而,这个房产证是十几年后才发下来,当时我巳净身出户,而且户主只是我前妻詹某一人,不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这也是导致纠纷的根本原因,我至今没有见到房产证。
问题:广水市供电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我的产权权力的申报,如果有:
一是否应该重新申报,将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申报为夫妻二人,
二由于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申报不全面,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该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三我找广水市供电公司解决问题时,该公司多次用这事属个人纠纷来搪塞,推脱。该公司是否属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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