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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住宿行业的经营者在人身损害方面的责任问题

 05-21 17:36  悬赏 0  发布者:jzfygl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一对情侣在某旅店相约自杀。男子把女子掐死后自杀未遂。男子被判刑。女方家属以这名男子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经过法院调解,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家属20万元,结案。现在女方家属又以该旅店经营者为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几万元。请问,女方家属还能这样告吗?他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请问,这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女方家属能诉吗?谢谢

补充: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第二款内容: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感觉在刑附民诉讼中女方家属已诉了加害人,并获得了赔偿。发果再根据上述第六条起诉,必会将加害人再次列为被告(依据: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算不算同一事实两次诉。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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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2日 00时08分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没有过错的,不需要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3 14:51
依据过错情况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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