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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下您

江西-九江 03-18 19:57  悬赏 0  发布者:gff045…… 给我留言  回答:(0)
1、我家购买145㎡房子房款共94250元,于2003年3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契约,契约写明:2003年12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按所交房款月息3分付息给我们,开发商代办产权证。签订之日起,我家按规定先后共付房款75950元。然而,开发商在2006年4月才交房,我家于2006年底入住至今。 由于产权证知道去年,也就是2009年12月份才办下来,也就是从那时开始,开发商就开始向我家追讨剩余房款。我家与其协商,若按照契约上说,开发商要按约定支付给我家42000元利息,现在只要开发商少收8000元即可。然而开发商称自己生意失利,不同意,并且一纸诉讼告上法院。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我家将需支付多少给开发商?接下来,我家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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