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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律高手帮助  现租的门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第三方,我是否能买回???

湖南-常德 05-23 07:43  悬赏 5  发布者:请求帮助12 给我留言  回答:(2)
具体情况如下,我是2011年1月份租的门面,租期有6年的时间。在2011年的10月份左右就卖给了第三方,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的。在此期间我有向负责我们这片区的负责人聊过,有购买的意向,只是当时他说的价格比较高,但公司把房子卖掉后,到2012的4月份我们才知道卖出的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一直处于保密状态。还是在负责人不小心说漏嘴的情况下得知的价格,现在房子付了一半的钱,我是否还有购买的机会。因为不懂,所以请求高级律师的帮助,我也在我们当地找过律师,他们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再就是房产公司是国有企业,说即使我们打赢了,也可以选择不卖给我们。这有没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负责人说他们和第三方签的买卖合同的正规合同,我们的只是租赁合同,他们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我们租赁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吗?这个优先购买权紧是一句话而已吗?我们是个法盲,但也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只想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个门面到底有没有卖回来的机会和可能??而且第三方现在已经回来了,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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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3 09:25
可要求赔偿
追问:

陈律师,我现在主要是想卖回这门面,不是要他们做出赔偿,我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回买这房子?

回答:

要第三方放弃

追问:

第三方放弃,那不可能,不然他不会买。

回答:

综上,目前情况下,不可能

追问:

那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哪些方面?我根本没有享受到优先购买的权力。

回答:

体现在“回复时间: 2012-05-23 09:25 补充回答可要求赔偿 ”

回答:

体现在“回复时间: 2012-05-23 09:25 补充回答可要求赔偿 ”

回复时间: 2012-05-23 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补充: 2012-05-23 08:06
 承租人虽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护其履行。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护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5-23 08:08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废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参考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追问:

范律师你好!那我还有没有可以买到这房子?我的主要目的是要买这房子,而且不是要他们做出什么补偿。

回答:

很难,除非卖方配合或者其买卖合同无效。

追问:

那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哪些方面?我根本没有享受到优先购买的权力。

回答:

正因为侵害了您的优先购买权,才拥有损害赔偿权!

追问:

损害赔偿权是指那方面的?他这个补偿是怎么个补法?这个好像也没有明文规定的。门面是618万卖的,我的租金是16万一年,每年上涨一万。

回答: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追问:

范律师,看不不懂?能说清楚点吗?谢谢!

回答:

鉴于还未过户,您还有机会争取购买权。但没有十足的把握,建议优先考虑购买,退而求其次要求赔偿,至于赔偿的计算方式,还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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