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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处置方法

浙江-宁波 05-23 08:19  悬赏 5  发布者:whiteo…… 给我留言  回答:(7)
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出资一半买的房子,房屋产权各自50%。现丈夫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的50%给妻子,使这个房子成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询问了当地的房产管理中心,给的答复是减去丈夫名字,可以走过户手续,但是要缴纳契税,大约要4~5万,感觉太贵。请问还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来实现?无偿赠与?公证?还是只要双方写个约定?

注: 这个转让行为,只是夫妻双方的一个约定,丈夫愿意给妻子的一个保障。双方不准备离婚,不涉及到第三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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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3 09:58
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为准的,是否过户自己决定
回复时间: 2012-05-23 10:10
你好,你们可以去公证一下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78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23 10:38
房管局做法违法,去年财政部专门发文规定夫妻之间过户免税
追问:

陈律师,您好,我在网上查找到一个江苏的案例,请问是否适用于我,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丈夫将房屋产权赠送给妻子,不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及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回答:

还有一个文件: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回复时间: 2012-05-23 16:11
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为准的,是否过户自己决定
回复时间: 2012-05-23 08:26
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为准的,是否过户自己决定。
回复时间: 2012-05-23 11:25
签订协议即可
追问:

能否简单告之该怎么写吗?谢谢

回答:

可携相关资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23 17:10
以房产证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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