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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原告王五与被告李四因所在工作单位有业务关系而相识。李四声称其拥有某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

江苏-常州 12-27 17: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例2:原告王五与被告李四因所在工作单位有业务关系而相识。李四声称其拥有某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愿将其中10%的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予王五,并许以利润60%作为对王五受让其股份的回报。2013年元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依据该协议,王五当即交付了6万元股份转让金给李四,剩余14万元由王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结清。王五在交付60000元股份转让金后,发现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无法实现股权及权益,遂拒绝支付剩余股金转让款,在要求李四返还已交付的股金转让款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分析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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