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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法律依据来维护权益,法院是否受理这类案件,

山西-太原 03-20 09:52  悬赏 0  发布者:AAA598…… 给我留言  回答:(1)
归还住房承租权申请 
悬赏分:0分 剩余时间: 12天5小时1分57秒 
我叫贾扣莲,1986年因食品街改造,我与丈夫郝宜晋被迫从帽儿巷搬迁至老军营小区西区7号楼3单元3号,已共同居住20多年,原承租人的名字是郝宜晋,户主是贾扣莲。2006年2月21日,80岁的郝宜晋因病住进山大一院,经抢救无效于3月8号去世,病重期间的2月26日,郝宜晋不知何因以他本人的名义提出过户房屋承租人的申请,3月13日,你公司在未征得贾扣莲本人书面同意和履行当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已有一套住房的郝宣德,剥夺了我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原则及我是唯一共同居住人的实际情况(至今仍是我一人在此房居住),请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太原建勋物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我对老军营小区西区7号楼3单元3号的承租权,将承租人变为贾扣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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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0 22:20
可以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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