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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在1988年在住宅楼下的空地搭建了11平米的房子作为住房使用

湖北-武汉 12-29 21:3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家在1988年在住宅楼下的空地搭建了11平米的房子作为住房使用,当时到城管部门交付了修建房屋的押金,后来建好后,押金条由于种种原因遗失了。后来自家没有用几年,当时的社区主任上门来说我们是违章建筑,把那个房子的门撬了,把放在里面的柜子和一些家具都给我们扔了,由于我婆婆是个残疾人又胆小怕事,当时也不敢申辩,于是社区将我家做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租金,一直到今年,我们这里拆迁,在收拾家里东西的时候将当时的押金条给找到了,于是我们就向拆迁办交了押金条并提出了补偿的要求。现在社区也找拆迁办说房子是他们做的,这个补偿应该是社区的,我就想咨询一下,我们能否得到拆迁补偿?如果拆迁办把这个补偿给了社区,我们要怎样才能拿回这个补偿,需要自己找什么证据证明?社区居委会能否作为被起诉的主体?我们要如何追讨回这么多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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