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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福建-莆田 12-30 01:54  悬赏 10  发布者:zhanyu……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情况是有个人在二十二年前即1995年欠我家一万五千(而且那时候是三分利息)不还,为此我家在1996年和1997年先后两次法律诉讼,法院两次裁决判他还钱一万五千且承担利息(法院将利息改为2分745),而且被执行人承担3000元法律诉讼费用(费用由我家代付了),那时候法律裁决对被执行人缺少制裁平台(也曾将其拘留15天),可到现在都还没还款(裁决之后大概五六年被我家人堵路上了才不情愿还款了两次共计3500元),之后玩消失!
    那现在我是否能追加欠款人列入国家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强制执行?另外二十二年前的欠款一万五(外加利息)比现在值钱多出五六倍都不值了,15000元的本金欠款22年后的现在我能按现在的物价要到多少,22年的利息我又能合法追讨多少,代付的3000诉讼费又能要到多少,这是典型的“老赖”,我该怎么弄,谢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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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2 08:55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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