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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河北-廊坊 05-25 12:44  悬赏 0  发布者:环钢城 给我留言  回答:(3)
1、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至今被被告拖欠货款100多万,而诉至法院,并列工程发包方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发包方与被告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被告方原因已终止,工程结算结果发包方不拖欠一分工程款,还多支付了170万。请问该案发包方应该应诉吗,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2、原告诉称要求发包方承担本案欠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是发包方“还欠被告工程款近五百万元”,该主张纯属捏造,没有事实和证据,那么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处理,可以庭审中要求法庭予以处罚或另行起诉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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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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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5 13:49
1、应当应诉,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2、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12-05-25 12:57
发包方应当应诉。原告的陈述如果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也不会认可,但原告那么说肯定不构成名誉侵权。如果你们确实已经超支了,那么可以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
回复时间: 2012-05-25 14:41
你好,发包方必须应诉,如果不应诉,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发包方不利,发包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如果对方所诉不属实的话,法院对对方的事实陈述不予认定,关于名誉侵权一事,只要法院予以澄清就可以了,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通过左边的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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