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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前夫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在外借款120万元,我当时并不知情

黑龙江-齐齐哈尔 01-02 09:3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9)
各位律师好,我前夫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在外借款120万元,我当时并不知情,后来他没有偿还,债务人联系不到他,到我单位多次找我,让我在借条上中间人签字,不是为了管我要钱,就是为了方便要联系他,现在对方将我和他作为共同债务人一起起诉法院,请问是否孟通过签字为中间人证明债务人当时知道是单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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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39
你好,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追问:

唉,主要是他们到单位找我的时候,我傻了吧唧的,在中间人的地方签了字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40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2 10:14
他个人债务,中间人不承担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39
最好委托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40
你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41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42
你好,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43
你不应当承担
回复时间: 2017-01-02 09:51
情况复杂,建议及时委托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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