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土地征收问题

陕西-铜川 05-26 11:55  悬赏 0  发布者:liangf……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渭南市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人, 我们乡政府和村张用一张张白纸让我们签字,说是国家征收土地,引资建厂用的,必须签字,不签字就强行断电,什么的,我想咨询,我们农民要怎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6 12:18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5-26 13:40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5-28 14:46
积极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5-28 15:54
建设项目需要土地,必须经过征用,即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并给土地所有者及承包者一定的补偿。如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不得采取强行征用方式进行征收土地,我们渭南有一定的补偿标准。乡政府及村组干部采取的断电方式必然违法,也是禁止的,如果真那样做了,可求助与媒体或当大荔县政府上访。如补偿费用过低,坚决不能交地,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可以协商的。
如有不清楚可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山东临沂
云南昆明
北京朝阳区
黑龙江黑河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6177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98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