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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纠纷

江苏-盐城 03-21 21:03  悬赏 10  发布者:ANNY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带车库,合同交房的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合同中注明的车库的层高是3米,有产权,当时看房子签合同时的,车库未注明要安装东西,在2010年1月30日通知我们收房子时,发现在我的车库中安装了一个像排风机的东西,体积比较大,使我车库层高达不到3米,只有2.1米左右,我要求开发商拆除,开发商不肯,说这是公共设施,只能给一定的补偿,请问交房后我有权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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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21 21:17
如果确实是公共设施 那么是不能随便拆除的
回复时间: 2010-03-21 23:23
如果真是公共设施,那未必可以拆除了,但如果实际情况和当初合同约定不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3-22 09:38
既然协商不成,如果合同中没约定可以安装排风机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恢复原状。但如果真的是公共设施的话,您可能只能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了。
回复时间: 2010-03-22 10:11
你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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