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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程序拍买了房,但迟迟得不到房,是买受人不守法,还是法院不讲信用
03-22 08:25 悬赏 30 发布者:xszlwq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5)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网上看到一则司法拍买公告。
于是按照拍买公告的要求,于2010年1月3日交足了拍卖保证金一万元。次日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2010年1月5日10:30,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最高价人民币110860元拍得了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并与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当面签章取得了该标的物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在成交后4日内付清了成交价款和佣金,等候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2010年1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到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廖某所有。二、买受人廖某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本以为就可以凭相关文书顺利办理产权证了,可是到了区房管所才知道,还有一些法律文书(好像是房屋没有解冻)没有送达房管所,不能办理。于是我请求法官补齐相关的文书。过了一个星期,我以为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但到了过后才知道,说这房子法院还没有注销其产权,不能办理过户,于是,我又打电话咨询法官,法官解释说,最近很忙,这个注销文书需要领导签字才行。眼看到年底了,只有过年后再说了,过了初八,在初九的时候,我打电话过问上班没有,办案法官则称,领导出去了,没办法签字,再等一等,我会及时通知你的。
于是我又苦等,过了大概一周的时间,法官终于打电话来了,法官称,你拍到的房子,被执行人觉得你拍到的价格太低了,拍卖前别人已经出价15万都没有出手,还有被执行人的亲戚在西彭镇政府里是当什么书记,他有后台,我为了把你的案子顺利办好,被执行人要求协商,看能不能把这个事和平的解决。我当时回绝,这不可能,一切按法律办事。法官又说,你如果能补偿被执行人一些,被执行人就跟你签协议,被执行人的父母就从这个房子搬出,我做中间人,如果你硬要按法律程序办的话,你将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诉讼申请执行费用,对方如果不服,你还得上诉,这要等很长的时间,有可能还得不到房子,如果得到了你还要为被执行人的父母租房住,这笔费用也不简单,你仔细考虑好。我问为什么会这样,法官说,拍买前我们对被执行人的房子调查不深入,据说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
我不明白其中的原因,于是到房管所五楼资料室查询得知,被执行实际有两套房子,被法院查封的拍卖房房屋的坐落还与拍卖公告的新地名不同,房管所资料室经办人说我确认要出具哪套房子的档案查询情况,我说我知道我拍到的是83平米那套,他说还有一套是4十几平米,确定吗,你要查的房子是不是83平米那套,我说,对。于是资料员很快给了我套拍卖房的资料。又等了一个星期,我便打电话问法官你们领导什么时候回来签字,我要办过户登记啊,法官说这几天我都出差在外,你找不到我,等一段时间,我通知你。
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后来到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才明白了一些,这可能就是什么司法拍卖所谓的什么潜规则,可是重庆高院的原执行局的乌小青、张弢等就是因这类勾当被查办的。唉,难怪有这么多人怀疑司法不公,司法也越来越没有公信力了。我现在很迷茫,我想请法律界的达人们支个招。接下来,我该怎么做?是放弃,还是等,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司法拍卖公告
2009-12-17 阅读408次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0年1月5日10:30,对以下标的按现状依法以电子竞价方式在重庆联交所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建筑面积83㎡,拍卖参考价99360元。竞买保证金1万元
二、展示时间及地点:公告之日起标的物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须在2010年1月4日前(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账号:123904882410901),并于2010年1月4日(法定工作时间内)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联系电话:63638106、63622131、李先生 重庆联交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68159896 市高院监督电话:67673165、67673497
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告刊登于2009年12月17日《重庆商报》
于是按照拍买公告的要求,于2010年1月3日交足了拍卖保证金一万元。次日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2010年1月5日10:30,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最高价人民币110860元拍得了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并与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当面签章取得了该标的物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在成交后4日内付清了成交价款和佣金,等候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2010年1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到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廖某所有。二、买受人廖某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本以为就可以凭相关文书顺利办理产权证了,可是到了区房管所才知道,还有一些法律文书(好像是房屋没有解冻)没有送达房管所,不能办理。于是我请求法官补齐相关的文书。过了一个星期,我以为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但到了过后才知道,说这房子法院还没有注销其产权,不能办理过户,于是,我又打电话咨询法官,法官解释说,最近很忙,这个注销文书需要领导签字才行。眼看到年底了,只有过年后再说了,过了初八,在初九的时候,我打电话过问上班没有,办案法官则称,领导出去了,没办法签字,再等一等,我会及时通知你的。
于是我又苦等,过了大概一周的时间,法官终于打电话来了,法官称,你拍到的房子,被执行人觉得你拍到的价格太低了,拍卖前别人已经出价15万都没有出手,还有被执行人的亲戚在西彭镇政府里是当什么书记,他有后台,我为了把你的案子顺利办好,被执行人要求协商,看能不能把这个事和平的解决。我当时回绝,这不可能,一切按法律办事。法官又说,你如果能补偿被执行人一些,被执行人就跟你签协议,被执行人的父母就从这个房子搬出,我做中间人,如果你硬要按法律程序办的话,你将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诉讼申请执行费用,对方如果不服,你还得上诉,这要等很长的时间,有可能还得不到房子,如果得到了你还要为被执行人的父母租房住,这笔费用也不简单,你仔细考虑好。我问为什么会这样,法官说,拍买前我们对被执行人的房子调查不深入,据说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
我不明白其中的原因,于是到房管所五楼资料室查询得知,被执行实际有两套房子,被法院查封的拍卖房房屋的坐落还与拍卖公告的新地名不同,房管所资料室经办人说我确认要出具哪套房子的档案查询情况,我说我知道我拍到的是83平米那套,他说还有一套是4十几平米,确定吗,你要查的房子是不是83平米那套,我说,对。于是资料员很快给了我套拍卖房的资料。又等了一个星期,我便打电话问法官你们领导什么时候回来签字,我要办过户登记啊,法官说这几天我都出差在外,你找不到我,等一段时间,我通知你。
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后来到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才明白了一些,这可能就是什么司法拍卖所谓的什么潜规则,可是重庆高院的原执行局的乌小青、张弢等就是因这类勾当被查办的。唉,难怪有这么多人怀疑司法不公,司法也越来越没有公信力了。我现在很迷茫,我想请法律界的达人们支个招。接下来,我该怎么做?是放弃,还是等,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司法拍卖公告
2009-12-17 阅读408次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0年1月5日10:30,对以下标的按现状依法以电子竞价方式在重庆联交所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支路7号4-1号房产,建筑面积83㎡,拍卖参考价99360元。竞买保证金1万元
二、展示时间及地点:公告之日起标的物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须在2010年1月4日前(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账号:123904882410901),并于2010年1月4日(法定工作时间内)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联系电话:63638106、63622131、李先生 重庆联交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68159896 市高院监督电话:67673165、67673497
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告刊登于2009年12月17日《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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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3月22日 08时58分
可以凭法院的裁定书办理过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区房管所说不行。理由是:
司法裁决过户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023-68105886
收件资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权证公告注销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4、生效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仲裁文书 原件/复印件1份
5、司法文书上无价值的提供价值认定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1份
司法裁决过户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023-68105886
收件资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权证公告注销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4、生效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仲裁文书 原件/复印件1份
5、司法文书上无价值的提供价值认定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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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22 08:31
你凭法院生效的文书即可办理过户 不需要先注销原来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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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22 11:12
可以凭法院的生效的裁定书办理过户手续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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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22 11:46
要求法院下过户的法律文书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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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22 12:48
你凭法院生效的文书即可办理过户 不需要先注销原来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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