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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

 05-26 21:12  悬赏 35  发布者:罗中华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用了一个星期时间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办理完毕,交与甲方审核并签收,在甲方的催促下缴纳了首付款和税金,甲乙双方于2011年8月4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为唯一支付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3月18日接甲方电话通知,通知说:乙方提供的资料不齐需补办资料。2012年4月19日乙方经调查得知:1、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已满,以就是说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已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停办贷款。2、甲方未及时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导致乙方提供的公积金按揭贷款所需资料过期失效而未能取得贷款。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1、合同第五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责任和因甲方责任时,乙方可单方解除合。
     请问老师:
     1、上述情形属哪一方的责任? 
     2、乙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索回首付款和税金吗?甲方不理乙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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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6日 22时05分
如果说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年度贷款额度已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停办贷款,那么双方都无责任。如果经协商不能用2012年的额度贷款,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回首付款和预交的税金。甲方不办理,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优秀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6 22:43
都没有过错,可以解除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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