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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

四川-南充 01-04 13:40  悬赏 0  发布者:chy13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
    我和我前夫离婚3年了,我们那时是协议离婚的,他每月给1000抚养费,可是这几年一直没有给,中间我也起诉过,他一直没有出面,我现在去签我和孩子的户口回我的出生地,他们那边不给签走小孩子的户口,我可以向法院申请不要抚养费,小孩子与他无任何关系。这样行吗?还是走其他的方案,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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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04 13:45
亲子关系不能断绝
回复时间: 2017-01-04 17:11
您好,不行。你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7-01-04 13:41
你好,亲自关系不能断绝,不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7-01-04 13:47
你好,亲子关系不能断绝。
回复时间: 2017-01-04 15:52
你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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