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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依法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问题

 01-06 19:16  悬赏 0  发布者:施果果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11)
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法官强调 依法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后,执行款就不能按照生效的判决书中逾期支付双倍计息。请问,是否有这项法律规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1月07日 10时35分
您好,一、执行法官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只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与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冲突。
三、执行局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该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律程序被推翻的,执行局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根据2014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不给你算加倍利息的,其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执行局领导或法院领导反映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06 19:19
请描述您回答的内容…可以的。
追问:

执行法官强调,你保全了债务人的房产,那么判决书中逾期双倍付息的裁定就不支持。司法解释有这条么?

回复时间: 2017-01-06 19:19
您好   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助您更好的维权
追问:

我委托的律师 为啥会和债务人还有执行法官成一伙了呢?杯具!

回答:

您好 建议您及时更换律师,您目前的情况需要律师再次介入,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免费为您提供更多的法律意见

回复时间: 2017-01-06 19:5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次,根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利息计算方式,即便查封了对方房产,那么也应该计算双倍利息的,所以法官的说法本律师并不赞同。
    最后,建议您跟法官沟通为何不能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要求给予合理答复,否则,不予接受。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7-01-07 16:2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7-01-06 20:37
1、没有这么样的规定;2、不管保全查封什么财产(包括房产),如何拍卖,扣除费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债权人,而且必须计算债务款项的“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和本金一并列入应该归还的执行款;
回复时间: 2017-01-07 08:03
没有此条规定,向执行局领导反映。
回复时间: 2017-01-07 16:15
法官说法无依据,没有这个规定的。
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1-07 17:34
1.没有这个规定。
2.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②《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回复时间: 2017-01-09 17:15
没有这项法律规定,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7-01-10 11:20
您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
一、法院强制执行中, 依法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后,执行款可以按照生效的判决书中逾期支付双倍计息。
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所以,执行法官的说法并不正确。不管保全查封什么财产,如何拍卖,扣除费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债权人,而且必须计算债务款项的“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和本金一并列入应该归还的执行款。建议您跟法官沟通为何不能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要求给予合理答复,否则,你可以向执行局领导或法院领导反映情况。

 希望我的解答能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7-01-11 10:11
没有这样规定。可以要求利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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