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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避
河北-廊坊 05-30 11:41 悬赏 0 发布者:xuwsh6…… 给我留言 回答:(1) 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问:该规定适用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的二审程序吗?如果是,那么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如何理解?另:由于法院审判人员人数不多,若一个案件反复多次发回重审,很可能所有的审判人员都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工作,依照该规定第三条,则可能导致没有审判人员审理,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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