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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

北京-朝阳区 11-19 21:46  悬赏 5  发布者:919833 给我留言  回答:(4)
物权法施行以前的案子但是还没过两年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或者申诉吗?

物权法对施行以前的事情有效力吗?》
问题补充:
关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两人离婚了但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向男方购买了大兴区一房产(2005年3月),但是房子在他离婚调解上被分给了女方(2005年1月)。女方在06年12月通过大兴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达到我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在2007年7月网上有我房本注销通告,房产局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离婚协议案的执行日期写得是20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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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19 21:51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的 你可以与我电话联系的
回复时间: 2008-11-20 00:58
现在不知道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什么时间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如果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应对外没有效力.你作为第三人善意买卖房屋,其损失应由男方来承担.现在不知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案情可以在QQ中在详谈.QQ:291548163
回复时间: 2008-11-20 09:41

 你的情况属于善意第三人,但由于你没有到庭,缺席判决后,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该判决书,你只能提出申诉,理由就是善意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08-11-2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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