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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岗位已不存在及合同工作地点变更'

四川-成都 01-11 15:49  悬赏 1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请问:我现在的公司在某市A区,即劳动合同约定地点。现在因公司节约开支,将在十天后将办公地点搬迁至B区(工业区)。结果导致上班较远,也没有公交车,公司不发车补也不安排交通车。到那边自己上下班就只有打车或蹭别人的车。很不方便。同时,公司一直未正式与员工个人沟通此事,也未正式公告。根据以上情况,员工个人是否可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B区上班,另,公司在16年一直未安排员工进行体检,也未对口头要求加班的员工支付加班费。综上所述,员工个人是否可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经济补偿?如补偿是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问题补充:
我在2012年签劳动合同的为甲公司,并明确岗位为工程管理,上班地点为A区,2015年九月甲公司另外成立了乙公司(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法人和甲公司一人),甲公司撤销了工程管理部,同时不再设置工程技术管理岗。同时间,口头通知我至乙公司其他岗位上班,工资仍旧由甲公司支付,并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口头要求我晚上加班(无加班费,也不调休),周末加班(可以调休,但实际不予安排或不批准)。现公司要搬到B区(工业开发区)上班,不安排交通车也不给予车补。并表示如果不同意安排就自己离职。请问,就以上情况,我个人是否属于已同意接受乙公司岗位,我个人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现在实际工作六年两个月,扣五险一金后实发3000元(公积金350元,五险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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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1 15:53
请求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7-01-11 16:42
您好,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7-01-11 15:54
你好,可以拒绝。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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