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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浙江 03-24 17:29  悬赏 10  发布者:qiulia…… 给我留言  回答:(3)
刘女士(童养媳)和邹某结婚,因刘女士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俩人共同领养了一个女儿(称为邹小姐)。三个人同时参加过土改。
    邹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因是童养媳)把刘女士赶出邹家,刘女士没有分割到土改时的应有份额财产。一个人空手离开邹家,领养女儿邹小姐跟随养父邹先生一起生活。
    刘女士离婚后和汪先生结婚重新组建家庭同时领养了一个儿子,成了三口之家。
    后因前夫邹先生和其他女士结婚,生了几个子女,因生活艰苦,领来的养女邹小姐12岁读书时到刘女士家一起生活,称呼汪先生为叔叔,直到嫁人,户口关系一直在养父邹某处,也和养父保持来往。
今年汪先生和刘女士夫妇双双病故,夫妻生病期间邹小姐也一直服侍两位,并和汪先生养子一起料理后事。
    请问:汪先生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邹女士是否和汪某养子一样享有继承权或刘女士的份额财产,邹女士能否享有继承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5 06:57
可以享有继承的权力.
回复时间: 2010-03-24 17:52
形成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咨询或委托请联系代毅律师13938807312\msk20059@sina.com\QQ 704034926.
回复时间: 2010-03-25 13:29
关键是证据,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有法律问题可持相关材料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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