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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

 03-25 10:56  悬赏 0  发布者:wangwe……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2)
1、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GP是自然人的概念还是公司的概念,抑或两者都可?
2、若是公司的概念,GP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该怎么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问题吗?
3、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可以不对基金出钱吗?如果不可以,有最低出资限制吗?
4、法律规定的最GP有什么资格要求?
问题补充: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基金规模1个亿,LP出资9000万,GP出资1000万,亏损2000万,先亏LP的还是先亏G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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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31日 13时31分
1、两个都可以。
2、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概念在这里是相对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而言。与公司注册资本的有限性不存在矛盾。例如如果合伙企业破产,负债巨大,那么有限公司也必须赔到自己破产为止,而不是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然人利用壳公司管理在一定情况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形是除外的。
3、GP履行的是管理义务而非出资义务,一般出资都不高,没有强制性的最低限制。
4、有限合伙企业中法律不会规定较强的要求,主要还是LP的要求。具体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要看是什么基金。
5、对外是基金亏损,内部看约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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