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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截止日2007年5月1日之后,具有

辽宁-沈阳 01-18 16: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1、凡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截止日2007年5月1日之后,具有高坎南社区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生孩子,户籍初始登记在农户户口上的孩子,方可确认具有高坎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并且具有高坎南社区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儿户口初始登记在农业户口一方的可确认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新生儿户口初始登记在非农业户口一方。不能确认新生儿的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新生儿的父或母,上大学之前是本村农业户口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大学毕业时随即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因上大学或上中专户口就在原籍农转非的,其所生的孩子户口初始登记在本村的父或母户口上,可确认该新生儿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不予确认。     4、新生儿父或母在上大学或上中专之前户口性质为本村非农业户口的其新生儿就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新生儿的父或母户口虽然在本村,也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但却是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工资福利待遇的,其孩子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新生儿父或母一方户口在本村,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新生儿的初始登记在另一方,不在本村。由于父母离婚新生儿户口转入本村,新生儿初始登记时户口性质是非农业户口的,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父或母的户口性质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后转入的孩子也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后转入的新生儿初始登记时是农业户口,父或母也是农业户口并且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可确认该新生儿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新生儿父或母户口是在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转入本村的,新生儿的父或母在本村没有获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其新生儿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新生儿的父或母户口是在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转入本村的,新生儿初始登记在本村,其父或母原籍所在地被国家政府拆迁并得到了拆迁和土地补偿的,其新生儿不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的新生儿初始登记在本村,其父或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新生儿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新生儿户口初始登记不在本村,其户口后转入登记在爷爷,奶奶,老爷,姥姥户口上的,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新生儿出生时间在本次新生儿土地调整所规定的时间内,其父或母是本村农业户口,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没有能及时登记户口的,等到新生儿户口登记后给予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
我是教师,按村里的这个文件第五条我的孩子不能分到土地,但我想问问第三条,他们的孩子不管什么户口都能分到土地,连超生的都有,我的怎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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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8 17:04
你好,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7-01-18 17:26
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回复时间: 2017-01-18 18:36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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