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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未履行全部出借义务违约吗?

吉林-长春 01-19 06:05  悬赏 25  发布者:xuming…… 给我留言  回答:(12)
股权出质合同
甲方(借款方)
乙方(出借方)
甲方以A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向乙方借款1000万经协商一致,甲乙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做如下约定:
1.质押标的为我甲方在A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不包含质押股权派生权益。
2.借款支付 (注:分三次支付)当天已支付350
3.合同期限为8个月
4.借款为无息借款,入甲方在借款期内以书面形式承认无力还款或借款期结束后未还款,乙方认同甲方在工商注册信息中价值15万元的A公司股权吉股权对应的资产(即占A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可以抵充全部借款(即1000万)
5.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钱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
6.本合同在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质股权需经乙方同意。
7.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更改或解除合同,出双方协商一致。
8.因本合同不履行或履行所发生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甲方现在以乙方违约为理由不还款 
现在已超过约定时间9个月 出借方只支付当天的350万A公司也没有工商质押登记
问题补充:
民间无偿借贷不是单务合同吗?而且这合约条款明显显失公平,出借方本来就是无偿借出并不图回报。
商量过了对方就是个无赖,想占有这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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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9 10:52
您好,一、你们之间签订的(借款)股权出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股权出质合同》第2条“借款支付 (注:分三次支付)当天已支付350”,有约定具体支付期限吗?如果有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的,构成违约,但乙方可以甲方不配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抗辩;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期限的,则乙方不构成违约。
五、关于《股权出质合同》“5.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钱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的约定,个人认为,其内容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之规定,首先,乙方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次,该条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使该条不被撤销,乙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建议乙方及时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7-01-20 19:54
出借方没有按照约定出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起诉要求归还无息借款。
回复时间: 2017-01-19 08:06
这种情况乙未依合同约定全额借款属于违约,给甲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甲应偿还实际借款。
此事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1-19 08:10
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出现违约应按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要求降低。
回复时间: 2017-01-19 08:48
该借款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因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扰乱金融秩序。
回复时间: 2017-01-19 08:54
这种借款合同应该说部分无效,你应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1-19 09:00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7-01-19 09:06
您好,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出现违约应按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要求降低。欢迎来电咨询,方便了解详细信息。
回复时间: 2017-01-19 10:01
您好,结合您的问题,提供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一、如果甲方、乙方是公司,那么这种借款合同违反了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基本规定而无效,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借款,但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二、如果甲方、乙方不是公司,则这种借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乙方未全额支付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个违约责任不可能是甲方扣除全部已收款项,因为这样的约定显然超过了甲方的损失,法官不会认可这样的损失,具体该支持多少,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按照未借部分支持一定的利息;而且,乙方还可以以甲方未履行出质义务进行抗辩,如果抗辩得当,不排除法院不支持甲方观点的可能。
对方乙方实际已借出的款项,是可以正常主张利息的;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能解答您的疑问,还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7-01-19 10:09
你好!
1、你们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即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后方生效。你将首期款350万元交付给对方时,合同开始生效。
3、你们合同第5条“5.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钱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的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法院减少甚至免除。
4、关于为什么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分析如下:a、你们虽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但是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所以股权质押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其再次将办理质押手续。(即在你为按期支付剩余借款时,其仍可以再在别处质押借款);b、违约金要根据实际的损失来决定,对此对方要举证证明你逾期支付款项,有没有给他造成损失,如果没有损失,那么你的借款对方应当几乎全部返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你们属于合同纠纷,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有公平原则,且此原则贯穿合同的始终,你们合同第5条关于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的约定,明显违反《合同法》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可以撤销。《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议你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减少损失。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如需帮助建议电话联系。
我的补充: 2017-01-19 10:17
说合同无效的律师都是在误导你。具体可以参见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回复时间: 2017-01-19 11:05
您好,是无效合同的。
回复时间: 2017-01-19 17:13
1、民间无偿借贷不属于“单务合同”是双务合同;2、借款合同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3、出借方没有按照约定出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的规定违法,人民法院会按照你们的合同借款数额时间判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4、甲方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起诉要求归还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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