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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广东-深圳 06-05 11:50  悬赏 0  发布者:hi113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要收回使用。我从别人转租过来的,转让费花了15万,装修花了10万,转让过来时,租赁合同剩余19个月,现在租赁合同到期,房东要收回说自己使用,我想了解一下,我能获得怎么样的法律援助。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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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5 12:10
到期了房东可以收回的,装修的法律适用如下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2-06-05 12:27
到期房东是可以收回的,除非你们之间有续租的协议之类的。来电咨询。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2-06-06 08:46
首先很遗憾地告诉你,你和众多的转租赁者一样,在转店铺的时候,从来没有考虑过剩余租赁期以及合同到期后的续租问题,你自己事先不征询律师意见,不做成本测算,不评估风险,这是造成你目前非常被动的地方。你的转让费是给前手的,不是给房东的。合同关系讲究的是相对性,就是你和谁的合同关系只对其本人。所以,要花大额转让费转让店铺的时候,必须是有长时间租赁期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转的。你的条件,不可能获得法律援助。有需要,可以携带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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