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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的离婚

江西-赣州 06-05 18:42  悬赏 20  发布者:shengl 给我留言  回答:(4)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由原告抚养女儿xx;在不干涩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每月1日可探望原告抚养的女儿。 
  3.原被告持有财产房屋一间。(婚后在xx圩购有一栋钢混砖结构使用地面积54平米房屋没有房产权)归原告所有;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前: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2001年5月份有一面相识,之后也没有电话书信联系,是由父母亲包办的婚姻,草率地于2002年2月结婚,婚后由父亲包办的结婚证。
婚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平时也无话好谈,且原被告无法进行沟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恶主恶语出口就伤人;自从结婚后一直都在广东打工生活,2004年3月4日生育一女xx,2003年在xx圩购买房屋间地面积54多平米,全由原告出资购买,2002/2月-2009/6月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在几个工厂做工时候都是私自离厂做到的工资也领不到,而做的少玩的时间长,发脾气的时候把自已家中物品以及电视机电脑打碎;
病了,原告自已照顾自已,累了,自已默默承受无人知晓,照顾小孩都是我一个人独立承受所有,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辛福,被告自2009年6月份回到麻州生活,,自从那时候两地分居到现在,对老公不闻不问,对自已的父母公婆没有一点孝道反而骂人,本是回家照顾小孩上学,但又对小孩的不负责任,于2010年12月21日起把女儿刘迅接到我身边上学,也对老公小孩不闻不问,现在父女二人相依为命租房住,现已影响我的正常生活来源。在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按下手印,婚姻登记机关说被告识字的不多,要有被告的父母亲或最亲的人把关,被告的父亲对于财产的房屋问题分配不公平将不同意,经过考虑再三,决定由法院来解决。
离婚:对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话好谈,无沟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恶言恶语出口就伤人,好吃赖做,对丈夫女儿不闻不问,对父母公婆不孝顺反而骂人,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经亲人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现由于原告在外租房住,二父女相依为命,没有正常的生活来源,请求法院把房产权判给原告。
  以上在法律角度如何解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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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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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06 09:15
离婚协议不生效,但双方认可且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除外。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追问:

是否可以与包办婚姻双方未到场为由起诉法院?

回答:

那只是一个理由

回复时间: 2012-06-05 19:53
1.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这方面的证据可从暂住证或者证人证言上下争取
2.房子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婚内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为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最终确认,只能作为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使用,而且证明力大小要法庭来判断。
回复时间: 2012-06-06 13:58
离婚协议不生效,但双方认可且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2-06-06 22:31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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