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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以后是否还会有争议

安徽-六安 06-08 17:15  悬赏 5  发布者:杨德军 给我留言  回答:(0)
交通事故协议书
 赔偿人:杨德军,男,27岁,汉族,车主,身份证号码:342427198609250033
被赔偿人:项大凤,女,43岁,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2012年06月04日,杨德军在村道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由于项大凤在路边未扭头看路直接侧身穿过马路,和杨德军驾驶的摩托车相碰,致使项大凤跌倒。项大凤被撞倒后立即被杨德军送到霍山县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身体无任何异常,2012年06月07日由杨德军送项大凤去霍山县医院复查,经复查,身体无任何异常。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一、由杨德军承担项大凤各项医疗费,医疗费用全部由杨德军在医院付清。并且赔偿项大凤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等共计400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项大凤不得再追究杨德军的任何责任,放弃对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                    被赔偿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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