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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后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申请赔偿?

 06-08 20:34  悬赏 0  发布者:luckyc……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中山 回答:(2)
我怀孕四个月啦,在公司已工作三年多啦,公司和我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公司要求改另外一个公司名,谈讨赔偿方面我没有接受,请问如果公司要改公司名我做为员工方可以得到多少的赔偿才算是合理啦,请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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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09日 05时43分
您好,公司改名字后,是你不想做要辞职还是公司要辞退你呢?如果公司辞退你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追问:

公司打算换名,那打算换名前将我们以前的工龄都结清,他现在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85的标准算理吗??

回答:

肯定不合理,换名但是工龄是连续计算的。你干满一年就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8 20:44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提醒你注意以下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期满需要终止的,也应当顺延至三期届满后。但是女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追问:

那我在公司做了三年多啦,公司要改名,现在在谈那个赔偿工龄问题,怎么赔偿才算合理呢,谢谢

回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

请问他现在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85的标准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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