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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06-11 17:19 悬赏 20 发布者:hellen…… 给我留言 回答:(20) 事件是这样的:2011年3月11号我男朋友张思敏跟黄恩德签了铺面合同为1年做到2011年6月底时 张思敏把档口转租给了黄万尚合同期为1年,这样张思敏跟黄恩德签的时间到了但跟黄万尚是没有到期的,后经口头协商黄万尚同意合同期提前到期改为张思敏跟档主签的时间一样。当时黄万尚是把押金打到张思敏账户上,2011年7月到9月的租金是打给张思敏的 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是打到我的账户上 其中12月到2月张思敏离家出走后 这些档主的事我处理 黄万尚合同到期后来找我要押金 不给就要告上法庭 请问我在这里面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这押金该有谁给 谢谢
问题补充:
如果黄万尚起诉张思敏 张思敏是否可以起诉我? 在12月到2月期间是我把租金打给原档主的 而10月到11月 钱是打我这里后我就取出拿给张思敏的 现在张思敏的意思他不退还押金 这个押金该由我退还 因为10-12月的租金是打我这里的 后面跟黄万尚的口头协商也是我去协商的 因为张思敏在走的时候给我留了书信教我怎么处理南方大厦档口的事 我就按他所写的意思做 我跟原档主还有黄万尚之间没有任何签字的协定啊什么的 都没写过字 张思敏是否可以起诉我? 起诉我我该付什么责任 还有再5月份时本着跟那个转租档口的黄万尚他老婆认识她人也还可以 我就去跟原档主谈 退押金 后来原档主退了5千我就给了黄万尚5千 张思敏留下书信中也有叫我这么做我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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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17:32
你没叙述明白,无法解答;
1、当初你男友承租时是否向黄交纳了押金?
2、2012年3月之后的租金是否由黄亲自收取?
3、根据你叙述,黄无法起诉你。
1、当初你男友承租时是否向黄交纳了押金?
2、2012年3月之后的租金是否由黄亲自收取?
3、根据你叙述,黄无法起诉你。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32
一句话,黄不能起诉你,因为你不是合同相对人。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17:35
有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且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之外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这次合同纠纷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你不需要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因此,根据你的描述,详细解答如下:
张和黄恩德的合同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2011年3月11日到2012年3月11日,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那么合同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终止。张作为承租人,应当把房屋归还给黄,并要求黄退还押金,结算相关费用等。但根据你描述的情况,2011年6月底房屋还在由你男友承租,那么这种事实租赁应当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对于不定期租赁而言,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没有租期的限制。
张思敏是将房屋转租给黄万尚的。法律规定,转租是需要经过房主的同意的,经过房主同意的,转租合同有效,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内,张思敏可以不退还押金,要求黄万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合同到期后,租赁关系解除,押金应当退还给黄万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租赁关系解除,张思敏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将房屋收回。
张思敏将押金汇给你的原因你并没有说,如果是赠与,那么你接受即可。如果是代为保管,那么你只需要履行保管义务即可。和张思敏所有的合同义务都没有关系。
从上述几点你可以看出,你只对张思敏有关系,对于黄恩德和黄万尚,你没有任何义务。因此,黄万尚没有权利找你来退押金,更没有权利起诉你。基于合同相对性,他只能起诉张思敏,因为合同是和张思敏签的,没你什么事。如果黄万尚再来找你,你直接告诉他去找张思敏即可。当然你如果自愿把押金退还给黄万尚也可以,不过你对于张思敏来说,可能就存在保管合同违约的嫌疑了。
对于黄万尚要求退化押金的事情不予理睬即可,你对于他和张思敏之间的债务关系是没有任何义务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40
1,对张思敏和黄恩德的合同关系:张和黄恩德的合同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2011年3月11日到2012年3月11日,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那么合同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终止。张作为承租人,应当把房屋归还给黄,并要求黄退还押金,结算相关费用等。但根据你描述的情况,2011年6月底房屋还在由你男友承租,那么这种事实租赁应当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对于不定期租赁而言,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没有租期的限制。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47
2,对于张思敏和黄万尚的合同关系:张思敏是将房屋转租给黄万尚的。法律规定,转租是需要经过房主的同意的,经过房主同意的,转租合同有效,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内,张思敏可以不退还押金,要求黄万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合同到期后,租赁关系解除,押金应当退还给黄万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租赁关系解除,张思敏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将房屋收回。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48
3,对于张思敏将押金会给你的认定。张思敏将押金汇给你的原因你并没有说,如果是赠与,那么你接受即可。如果是代为保管,那么你只需要履行保管义务即可。和张思敏所有的合同义务都没有关系。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48
4,对于你和上述两个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从上述几点你可以看出,你只对张思敏有关系,对于黄恩德和黄万尚,你没有任何义务。因此,黄万尚没有权利找你来退押金,更没有权利起诉你。基于合同相对性,他只能起诉张思敏,因为合同是和张思敏签的,没你什么事。如果黄万尚再来找你,你直接告诉他去找张思敏即可。当然你如果自愿把押金退还给黄万尚也可以,不过你对于张思敏来说,可能就存在保管合同违约的嫌疑了。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48
5,最终处理意见。对于黄万尚要求退化押金的事情不予理睬即可,你对于他和张思敏之间的债务关系是没有任何义务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6-11 17:50
上述是对你问题的解答,详细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17:42
对方可以不当得利要求你返还所收租金。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18:50
电话咨询把,你写的逻辑混乱
- [重庆-渝中]
- 刘江律师
- 2353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21:30
具体面询。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1 22:14
请电话沟通
- [广西-玉林]
- 韦高峰律师
- 320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06:57
有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且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之外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这次合同纠纷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你不需要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 [北京-朝阳区]
- 胡爱军律师
- 3204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06:59
须依照张思敏和黄万尚之间的合同约定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10:20
这里有几个很关键的问题
1、“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是打到我的账户上 其中12月到2月张思敏离家出走后 这些档主的事我处理”,钱打到你账户上以及你来处理档主的事情是否张思敏是有授权给你?或者你在其中一直都曾经参与处理?中间是怎么做的?又或者黄恩德与你签过有关的合同?张思敏出走以后是否是你向黄恩德支付租金?
2、如果没有上述的授权,那么一般情况黄万尚是不可能起诉你的,因为你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押金也没有交给你。
3、只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黄万尚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你能够代表张思敏处理这个合同的事情,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他可以起诉你。但是这种情况举证极难,可能性极小。
反之,如果你承认合同的基础,这个钱汇入你的账户的事实基本上可能说明你构成了表见代理。
1、“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是打到我的账户上 其中12月到2月张思敏离家出走后 这些档主的事我处理”,钱打到你账户上以及你来处理档主的事情是否张思敏是有授权给你?或者你在其中一直都曾经参与处理?中间是怎么做的?又或者黄恩德与你签过有关的合同?张思敏出走以后是否是你向黄恩德支付租金?
2、如果没有上述的授权,那么一般情况黄万尚是不可能起诉你的,因为你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押金也没有交给你。
3、只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黄万尚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你能够代表张思敏处理这个合同的事情,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他可以起诉你。但是这种情况举证极难,可能性极小。
我的补充: 2012-06-12 10:26
补充一下,黄万尚起诉你返还押金应该很难,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的租金打入了你的账户,如果没有合同的基础,你就可能属于不当得利,对方很有可能起诉要求你返还这几个月的租金。反之,如果你承认合同的基础,这个钱汇入你的账户的事实基本上可能说明你构成了表见代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10:28
你好,你不是合同当事人,在这里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押金是黄万尚和张思敏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你无关。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10:47
依照张思敏和黄万尚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办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2 21:37
你好,你表述不是很清楚,可提供资料,联系陈律师。
- [山东-济南]
- 程才律师
- 3680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3 01:01
您好,现就你关心的你的责任承担问题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通常而言,对租金,因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黄万尚无权向你索要,即使告到法庭也不会得到支持;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黄万尚也较难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你主张权利;你不涉及其他责任承担问题。
要确定你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以本案所体现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基础来分析
第一,你男朋友张思敏作为承租人与你所说的档主黄恩德签订的是固定期限为一年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而非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问题,况且本合同至今已履行完毕。
第二,你男朋友与黄万尚所签合同为转租合同。至于转租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其实在本案中的区分意义不大,因为,第一,不管转租合同有效与否,均不影响押金的返还问题,只要黄万尚没有毁坏房屋等情形出现,此押金均是要返还的;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在本案中如果转租合同无效,那么不管转租合同如何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转租合同中约定了长于租赁合同中的截止日,不管后来是否口头约定变更了合同截止日,也不会法律保护。但是毕竟黄万尚使用了该房屋,黄万尚也是要付相应费用的,不过此时不叫租金了,叫使用费,此处的使用费数额标准可参照租金的标准执行。但是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就要按转租合同履行,转租合同到期的,只要不出现黄万尚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及室内设施毁坏等约定情形下,此押金是要照常返还的,这就是说,押金的返还问题不管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基本上是一样。不过这时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转租合同中约定的转租期限如果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则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据案情讲,本来转租合同截止期晚于承租合同的截止期,后来,经口头协商,转租合同的截止期与承租合同一致,在此我注意到,是口头协商约定更改合同期限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种风险:如果黄万尚不认定口头约定的话,则可追究你男朋友因该条款无效的责任。所以建议如果对此期限的更改没有书面约定,最好采取录音等方式明确此事实,以备不测。
二、责任承担问题
前面介绍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合同是约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只能追究合同相对人即违约人的责任,而不得追究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责任。也就是说,黄万尚要求退还押金的话,只能向你男朋友张思敏索要而不能向你索要,况且此押金是黄万尚直接付给张思敏的而非付给你了,则更无理由向你索要押金了。这是第一点。第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你曾经向黄万尚承诺自愿代张思敏退还押金时则你应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我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那么你是否应承担返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的责任呢?黄万尚又能否以表见代理来追究你的责任呢?除非对张思敏与黄恩德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了变更主体为你或者增加你与张思敏共同作为承租人,并且你已明确在转租合同中增加你为合同主体的特殊情况下,你不必承担返还此期间的租金的责任,也不能以表见代理向你主张权利。这要从表见代理的定义分析。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你案情中称“其中12月到2月张思敏离家出走后 这些档主的事我处理”,所以由此可能使人误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产生的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即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即使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也应由被代理人张思敏承担,但为保险起见,建议你让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张思敏委托你来处理后续等事务,则黄万尚就无法律依据要求你返还此期间的租金的了。其实,你根本就不必担心黄万尚向你要此期间租金的问题,因为既然黄万尚已实际使用了此期间的房屋,不管是租金还是使用费,黄万尚均有支付的义务,既已使用了房屋还要求什么退还租金的问题呢?况且案情中也没有提到要求退还租金而只是要求退还押金的问题。
那么黄万尚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你返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呢?可以明确告诉你,黄万尚的目的实现不了,第一,因为前述所称其既已使用该房屋就应支付转租合同有效前提下的租金或者转租合同无效前提下的使用费,其也没有要求退还租金问题;第二,不当得利是民法上较为抽象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此就不予具体介绍了,但我还是建议你最好要求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份委托你代其处理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做将从根本上断绝黄万尚对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
总之,除非出现前述分析的特殊情况,你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可明确拒绝黄万尚的要求,把握住一个关键点是:黄万尚是与张思敏的转租合同,你不是合同当事人,对后期你对租赁相关事宜的处理是代张思敏处理的,所收取的租金也是代张思敏代收的,最好让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个收到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租金的收到条,那么你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祝你成功!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通常而言,对租金,因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黄万尚无权向你索要,即使告到法庭也不会得到支持;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黄万尚也较难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你主张权利;你不涉及其他责任承担问题。
要确定你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以本案所体现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基础来分析
第一,你男朋友张思敏作为承租人与你所说的档主黄恩德签订的是固定期限为一年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而非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问题,况且本合同至今已履行完毕。
第二,你男朋友与黄万尚所签合同为转租合同。至于转租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其实在本案中的区分意义不大,因为,第一,不管转租合同有效与否,均不影响押金的返还问题,只要黄万尚没有毁坏房屋等情形出现,此押金均是要返还的;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在本案中如果转租合同无效,那么不管转租合同如何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转租合同中约定了长于租赁合同中的截止日,不管后来是否口头约定变更了合同截止日,也不会法律保护。但是毕竟黄万尚使用了该房屋,黄万尚也是要付相应费用的,不过此时不叫租金了,叫使用费,此处的使用费数额标准可参照租金的标准执行。但是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就要按转租合同履行,转租合同到期的,只要不出现黄万尚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及室内设施毁坏等约定情形下,此押金是要照常返还的,这就是说,押金的返还问题不管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基本上是一样。不过这时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转租合同中约定的转租期限如果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则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据案情讲,本来转租合同截止期晚于承租合同的截止期,后来,经口头协商,转租合同的截止期与承租合同一致,在此我注意到,是口头协商约定更改合同期限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种风险:如果黄万尚不认定口头约定的话,则可追究你男朋友因该条款无效的责任。所以建议如果对此期限的更改没有书面约定,最好采取录音等方式明确此事实,以备不测。
二、责任承担问题
前面介绍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合同是约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只能追究合同相对人即违约人的责任,而不得追究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责任。也就是说,黄万尚要求退还押金的话,只能向你男朋友张思敏索要而不能向你索要,况且此押金是黄万尚直接付给张思敏的而非付给你了,则更无理由向你索要押金了。这是第一点。第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你曾经向黄万尚承诺自愿代张思敏退还押金时则你应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我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那么你是否应承担返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的责任呢?黄万尚又能否以表见代理来追究你的责任呢?除非对张思敏与黄恩德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了变更主体为你或者增加你与张思敏共同作为承租人,并且你已明确在转租合同中增加你为合同主体的特殊情况下,你不必承担返还此期间的租金的责任,也不能以表见代理向你主张权利。这要从表见代理的定义分析。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你案情中称“其中12月到2月张思敏离家出走后 这些档主的事我处理”,所以由此可能使人误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产生的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即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即使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也应由被代理人张思敏承担,但为保险起见,建议你让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张思敏委托你来处理后续等事务,则黄万尚就无法律依据要求你返还此期间的租金的了。其实,你根本就不必担心黄万尚向你要此期间租金的问题,因为既然黄万尚已实际使用了此期间的房屋,不管是租金还是使用费,黄万尚均有支付的义务,既已使用了房屋还要求什么退还租金的问题呢?况且案情中也没有提到要求退还租金而只是要求退还押金的问题。
那么黄万尚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你返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租金呢?可以明确告诉你,黄万尚的目的实现不了,第一,因为前述所称其既已使用该房屋就应支付转租合同有效前提下的租金或者转租合同无效前提下的使用费,其也没有要求退还租金问题;第二,不当得利是民法上较为抽象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此就不予具体介绍了,但我还是建议你最好要求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份委托你代其处理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做将从根本上断绝黄万尚对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
总之,除非出现前述分析的特殊情况,你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可明确拒绝黄万尚的要求,把握住一个关键点是:黄万尚是与张思敏的转租合同,你不是合同当事人,对后期你对租赁相关事宜的处理是代张思敏处理的,所收取的租金也是代张思敏代收的,最好让张思敏给你出具一个收到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租金的收到条,那么你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祝你成功!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我的补充: 2012-06-13 23:39
你应注意保存好张思敏给你写的书信证据,此证据将需要处理的事项及如何处理的问题都向你讲明,可以证明你与张思敏存在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张思敏授权于你的,产生的后果应由张思敏承担,此押金的退还也应由张思敏退还。即使张思敏起诉你,你也不必承担多少责任,但有一点,转租合同收取的租金标准是否是高于承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如高于,则至多你将此多出来的部分给张思敏,再说了,张思敏委托你办理这个事情,按理你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总之,你是代张思敏来处理的此事,后果应由张思敏承担。还有一点你需注意,就是12月至2月的租金是你打给原档主的,我注意到是你打给原档主的款项而非交的现金,要注意保存好你的打款记录,由此看你并没有得到利益,则你更不必承担责任了。另外,要注意的是,将你给张思敏10月到11月租金及后来原档主退的5千租金而我给了黄万尚5千的事实,要固定好证据,如没有书面证据,至少也应同张思敏沟通让他认可此事实并同时做好录音,以免到时张思敏不认可,这样你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因为,虽然张思敏留下书信中也有叫我这么做的内容,但此内容仅是其要求,但实际上你是否确实这样做了关系到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所以你要固定好此证据。祝你成功!如还有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追问:
张思敏不可能给写收据什么的 跟他算是分手了。他也想逃避这个责任,去付这个钱。正想把这个东西往我身上推
回答:
前面其实已给你讲清楚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及如何操作等问题,你保存好其给你的书信,对你付给张思敏的10至11月的租金,如果张思敏拒绝给你写收条等,可通过电话录音方式固定证据,并争取原档主的配合,到时你没有责任的,即使张思敏起诉你也不会支持张思敏的。对黄万尚的要求,你可明确根据上述我的回复精神给予答复,明确说明你没有退还押金的义务,随他便去,当然你可自愿帮黄万尚协调此事。黄万尚不能因为找不到张思敏而强行向没有退还义务的你索要。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3 08:11
押金谁收取跟谁要,他没有权利跟你要押金。
- [上海-浦东新区]
- 张付杰律师
- 713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3 08:43
合同讲求相对性,与第三人无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3 12:22
你好。从主体上说,黄万尚要是起诉的话,得起诉你男友,不能直接起诉你。你是代男友收款,与男友并无其他权利转让关系,故与黄万尚形成合同关系的仍然是你男友。当然,如果你男友把押金转给你,并授权你退还押金,你也同意,那是可以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4 08:37
您可以委托律师当面咨询,如果对方起诉,你可以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你可以电话咨询。
你可以电话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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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17 06:56
依照张思敏和黄万尚之间的合同约定解决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6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8 08:21
答:1、由收取押金人返还;2、你不是适格的被告;3、你与张思敏之间的纠纷,自行协商处理;4、按照约定,有可能起诉你;5、是否由你返还押金;6、可以拿书信抗辩,支持自己的主张。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客服
- 电话:
- 45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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